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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方证与罪证
黄老师“方证是诊断与治疗的统一体” ,一语道破经方医学真谛。“方证不是单个的症状,否则就小看了方证,小看了经方及使用经方的医生”,这是黄老师给“方证辨证”的正名.
我最初得知“方证”的概念是在四川乐山余国俊老师《我的中医之路》上看到的,我清楚的记得他是从吴茱萸汤开始重视的(有一个头疼,呕吐患者,舌苔黄腻,与一般所谓胃寒或肝寒舌证不合仍取效),书中有这样的表述,辨证论治要与方证对应有机的结合起来而不是对立.其实这里的证是”症”,限于仲师在论中的症状记录.
起初,我也是这样认识的,而且还在百度博客上写过一篇名为“辨证之外,方证相应”的小文.但随着我对经方医学的逐渐认识,从陈明老师的“有是证用是方”,到《十大类方》及经方论坛,从刘渡舟老先生的许多关于经方的文章,到郝万山的伤寒论讲稿等,最后终于学习了胡希恕老关于“方证辨证”的全面论述,真令我五体投地.
方证是最后一步,如同罪证一样既要定罪还要处罚.古人也曾把医者诊病比作“老吏察案”。
证即证据,方证即使用此方的证据.侦探察案寻找犯罪证据,这些证据或说其所象征的结果与法律的相关条文是有严格的对应关系的,最后就是依据条文而定罪的,同时依据条文,处罚方式也随之而出了.医者给病人看病施方就是寻找并收集证据的过程,所以方证辨证是一种简捷,客观,高效的经的住考验的临床思维方法,融诊断与治疗与一体.
不可否认,方证的一个常见切入点就是“症”,即依据伤寒条文,此即有人所谓的粗糙辩证吧,其实大多时候这不是医者的大意,而是对条文的熟悉及个人经验使然,还是可信的.如犯罪一样,一般的犯罪行为是很容易被识破的,这个时候,我想大家肯定不会说断案粗糙,只会大加赞美侦探手段高明.然而,毕竟会有一些高智商犯罪,这就是考验侦探能力的时候了,罪犯可能通过多种方法制造假象,转移视线加上其反侦意识(寒热错杂,真假寒热,耐药,多经并病合病等),很可能成为无头案甚至使警方误判,这与治疗疑难病历有多少的相似处啊,不尽言矣.当然,难案难病也是相对的,这与探案与识证能力有密切关系.
我想只是简单的对比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最重要的是像针对罪犯建立法律一样建立一部用方的“《方律》”(相对法律而言),记得黄老师有本《经方使用手册》,我没怎么看,只是翻了翻,似乎有这方面的意义.
我曾试着从多个方面总结使用某个方子的所有证据,但总也总结不完,如对于皮肤病,可以从:1太阳主表2肺合皮毛3阳明实热热蒸肌肉殃及皮肤4仲师甘草泻心汤治疗皮肤经验5结合现代激素水平,内分泌紊乱等方面考虑,过段时间就会从某位前辈老师的医案中获得新的证据,曾因此一度懊恼,苦闷.从拿罪证与方证做对比来说,我想宪法也有很多的辅法,也是不完美的,也是有与现实脱节的空白,我想任何规定性的文件只要一写出来就绝对存在不足,他只能无限接近完美,因为人类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我们思维中方证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因为他不完美就不编写,就忽略他的意义.方证辨证必须要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方与其证的书籍为指导.此文的目的就是希望广大师友发挥才智共同书写一部惩罚疾病的法律.
最后,希望大家能对方证要从哪些方面规定才会更有利于临床,有利于医者运用做一概述,谢谢。
来学校领取毕业证,要离开了,与仲师合影留念。今后努力做到:立足《伤寒论》,比肩张仲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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