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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再耍尽花招糟蹋传统医药
——读2013年6月24日“视点”专栏有感
江苏东海仁爱中医脑康复医院 李其禄
2013年6月24日《中国中医药报·视点》专栏发表了五篇文章,其中有四篇涉及倪海清案与民间秘方问题。编者为之写的导语则是:“6月12日,本版刊发《拿什么来拯救你,民间中医》一文,引起读者广泛关注,除了关心民间中医的现状外,民间秘方的挖掘整理与开发也成为讨论的焦点——”
在这四篇文章中,二篇认为倪海清应该承担罪责,二篇认为倪海清不应治罪。从篇数上看,双方对等,但在篇幅上,前者是后者的约三倍。认为倪海清应该承担罪责的文章题目分别叫《让秘方成为普济良方》(简称《普济》)、《“秘方”有效难免假药“有罪”》(《假药》)
《假药》说“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源于其对一个‘祖传秘方’嫁接改造,这种片剂的确对癌症病人有‘疗效’,研究成果也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但‘有效’并不能掩盖‘假药’的属性,有‘发明专利’也不等于药品合法。司法的功能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应是对类似违法行为的震慑。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制售假药的危害要甚于普通商品的制假售劣,我们不能为了一个看似‘有效’的假药而损害了法规的尊严,误导对假药泛滥的铁腕治理。”
《普济》说“是坚持法律意义上的‘假药’论处,维护法律的权威,还是忠实于情理上的患者认同,结果无害即免责?综合考量个案实情与整体影响,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终究还是进行了法律裁决。
二者的观点看似振振有词,但却忽略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假药”定性问题,也就是以谁的标准来界定“假药”。《宪法》与《药品法》第三条都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药与传统医药”,可是在《药品法》九章的分则中,却没有一章是为传统医药而设置的。换言之,《药品法》中的药品从研制、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各种条款,统统都是以西药的理念制定出来的。这不仅违背《宪法》,也违背自己的立法宗旨。二位口口声声维护法律的权威,敢问《宪法》的权威要不要维护?《药品法》中“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立法宗旨属于不属于法律?要不要维护?再说,现代医药研制药的人不懂临床,临床医生不懂药的研制。传统药与医为一整体,历史上那些享誉中外,包括安宫牛黄丸、至宝丹与季德胜蛇药片在内的名药方,统统都是医生从临床实践中积累下来的。传统药理是四气五味,升降浮沉与归经,制方讲究君臣佐使、相生相克与配伍禁忌。尽管这一切还不能通过现代的检测手段获得证实,但是历代的中国医师就是依靠自己掌握的传统医理与药理来保护中华炎黄子孙的健康长寿的。敢于说,没有现代医学至今还查不清的传统医理与药理,传统医药根本就不可能延续几千年。传统药在剂型的制作上,前堂看病,后场制药,丸、丹、膏,散与汤剂,一应俱全,世代相传。如果说,这些保护中华炎黄子孙健康成长几千年的传统药品都是“假药”,那么我敢说,现在活在世上的所有中国人,包括那些把传统药定为“假药”的人在内,倘若没有这些“假药”保护自己的祖宗,自己就未必都能来到这个世上!
国家科技信息研究所贾谦老师生前在《写给为振兴中医而努力的人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课题总报告之前言》中说:“我们从调研中得到一个结论:不要管什么CD4的大小,HIV载量的多少,中医的疗效标准是:‘患者能吃能睡能劳动,上养老下养小,不要国家照顾。’对民间中医主动上前线治疗艾滋病的事,没有人肯定过,更没有人想着支持他们一下,却有人‘关心’他们有没有行医资格,他们的药有没有批号!他们怎么进入艾滋病村的!令我痛心的是:一群农民拿锄头打死了一伙烧杀奸淫、无恶不作的日本鬼子,不仅不算抗日,不仅没有功劳,而且有罪!因为他们没有念过黄埔,用的锄头又不是兵工厂生产的正规武器。这不知是从哪个国家引进的现代化先进思想?!”
这个痛心喷发出来的谴责,再恰当不过,正好给那些以法律“捍卫”者自居的人提个醒。《普济》在“捍卫”法律的同时,还为秘方的“普济”出谋献策,可谓用心良苦。只可惜这个良苦用心,一是脱离现实太远,不想让传统医药从现代医药管理理念的牢笼中解放出来,目的还是要传统医药在牢笼中寿终正寝;二是作者忽略了所有秘方都是从临床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如果仅靠献出秘方来杜绝“假药”的再现,那就等于断了秘方的传承“香火”,同样是借现代医药之手杀死传统医药;三是按照《药品法》的管理理念,秘方献出了也未必能被现代医药的研制方法所应用,反而很容易被外国人从“普济”的良方中窃取;四是现代医药的管理者都有现代医药学背景,目的是为某个集团利益效劳,对于民间医生献出的秘方,既不懂,也不会把它当回事。在贾谦老师的遗稿中就有一个现成的例子。且看《把中医做大强才能影响世界——中医影响世界论坛2009年5月9日广州会议发言》: “河南省有一个祖传的中医谢天方,90年代曾经找到卫生部,要把祖传的治疗心脑血管病的秘方无偿献给国家;部里两个女同志相对一笑:什么人都能拿个破方子说是秘方,骗国家钱。谢天方说,我是无偿献给国家,那两位说,先拿300万检测了再说。谢先生请经他手心脏病痊愈的港澳同胞出钱做了检测,又拿着检测报告去卫生部两次,依然是热脸碰个冷屁股。部里一个扫地工人告诉他说,把这技术传给儿子吧,以后儿孙有碗饭吃,不要献了,没有人理你的。无奈之下,谢天方到了加拿大(把优秀的中医逼到海外,谁的过错?),只治那些必须搭桥换心脏濒临死亡的心脏病人(因为轻病号医院也可以治疗),疗效奇佳。他在加拿大治好了世界四大心脏病外科手术家之一的李仁科先生,李先生就拜他为师,并组织了一个博士研究小组(现在是五个博士组)研究他的药。李仁科先生说,这个药是世界上最好的心脏病药,没有任何西药可以和它相比。李先生还说,说中医不科学,那是当代科学还远远没有发展到能够认识、理解和解释中医的程度。”
这个活生生的例子,一则说明《普济》的美好愿望只是海市蜃楼;二是没有把法与“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利益视为整体关系;三是充分说明医药管理者对于传统医药特别是秘方的态度到了弃之如草履的地步;四则说明秘方持有人的不同行为带来不同的结果:①谢天方在被近似羞辱的冷眼相待下把秘方带到了加拿大,治好了世界有名的心外科专家的心脏病,被他拜为老师,并组织博士研究小组专门研究他的药方;②免费治疗艾滋病的14路民间医生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治疗效果,但因用的是“假药”,只得迫不得已的走开才没有被追究制造“假药”的法律责任;③倪海清应用秘方治疗癌症救了不少人的命,因对某些人的财路构成威胁,所以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尽管这种刑罚不仅与《宪法》“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背道而驰,也违背了《药品法》自己的立法宗旨,但是,还是有人认为判得有理。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于法律打击什么、保护什么进行认真的考虑。
不管艾滋病,还是心脏病,抑或是癌症,都是世界性难治之病,都是危害人类人体健康的大敌,不管是什么人用什么样的手段、什么样的药物征服它,都是对人类健康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之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应该是打击和判刑。请想想看吧,如果谢天方在“献方无门”的情况下也像倪海清那样直接为濒临死亡危险的心脏病人救治,而不是把秘方拿到加拿大,等待他很可能也能是制售“假药”罪的徒刑。
这就令人纳闷:加拿大对于现代医药的使用历史肯定不会比我国短,对药品的管理肯定有专门法律,而且其立法宗旨中也不会标榜“国家发展中国传统医药”。谢天方的秘方在加拿大治疗濒临死亡边缘心脏病人不仅没有被“视为制造假药论处”,还有幸被世界上排得上名次的心脏病外科专家李仁科发现,并治好了他的心脏病。同样的“假药”为什么会得到两种绝然不同的待遇呢?这是因为李先生看重的是秘方的疗效与价值,是对患者的有害还是有益,而倪海清一案的执法者看重的则是自己手中的权力。我之所以敢于如此说,是因为执法者都知道,法是由人立的,随着时代的变化与认识上的改变,不管法律、法规还是规章,都是可以修改的。即以倪海清一案,既然没有发现其危害结果,反而有那么多受益的患者愿意出庭作证,如果执法者不是看重手中的权力而是看重“假药”给人民带来的利益,那就不是急着加重判刑,而是一边取保候审,一边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建议。
我敢断言,如果碰到如此类似“假药”案的执法者都能做到这一点,相信《药品法》就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我国传统医药的发展也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
究竟谁才是真正的罪人?相信历史肯定会证明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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