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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可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曾声称:“我始终坚信,在学术界发生的事对思想观念的发展和传播,以及最后对这些思想观念转变为现实,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由既往的经验可知,思想对现实的作用或效果往往不是直接的、即时可见的,而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渐内化、不断斗争和最终认同的长期过程。而且,对于不同的对象,思想发生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对于那些漂浮在生活表面的、没有深厚或扎实的根基的事物,思想完全可以通过揭示其荒谬之处而将其迅速清除。例如,当人类学家通过实验手段向非洲土著人揭示感冒发烧的生理原因并通过药物治愈病人后,发烧是因为魔鬼作祟的观念很快就从后者头脑中消失了。而对于那些有着比较坚韧的社会基础、很多时候还充当着人们精神支柱的事物,即便通过科学演示揭示了其悖理之处,也很难一下子将其连根拔起。例如,对于土著人的图腾信仰,即便人类学家从生物学上反复陈说他们的祖先不是一头狼或一只鹰,而只可能是一只猿或猴子什么的,即便前者也模模糊糊觉得人类学家说的是对的,但是他们也不愿相信人类学家的这一番科学陈说。因为接受这种闻所未闻的解说,将意味着他们精神支柱的迅速坍塌,而且很有可能还会引发部落内部的大面积恐慌。因此,经济落后地区的人们很容易就接受了人类学家赠送的电灯电话和其他现代器物,却往往很难一下子接受人类学家对其信仰的改造。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说他们的观念信仰是不可改造的,就大错特错了。人类如同其他生物一样,都是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试错、调适而获得对于环境和自身的知识的。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不能因为思想没有迅速地改变现实、扭转观念而感到沮丧。而且,由于思想的力量往往是在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是更长的一个时期后才会在现实中表现出来,所以作为思想传播者的我们更应当在冰冷的现实面前保持耐心和克制。例如在今天少数民族地区和一些边远地区,人们仍然保持着许多陈旧落后甚至有悖于人道人权、限制个体人身自由和违反文明社会平等正义的习惯做法,许多学者出于人道关怀而热情地投入到对这些习俗的改造当中,很多时候却遭遇了甚至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冷遇或反对。于是他们悲观失望地提出,这些习惯习俗是难以甚或无法改变的,我们所能做的似乎只能是静待它们的内在进化或演进;现代法律对这些习惯习俗事件的介入往往不是保护,而是伤害了当事人的人道或人权。
如何看待这些现象,尤其是如何看待近年来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习惯习俗“返潮”的现象?我认为在坚定思想信念的同时,更要客观冷静地分析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不论是与欧美还是与亚非拉其他社会相比,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民族成分复杂多样、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文化发展极度繁荣、价值体系日趋破碎的多元转型社会。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各种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相互激荡,分化组合,起落生灭无常,本来就是相当正常的事情。旧的习惯习俗在新的时代大潮下借尸还魂,或以新的面目出现,亦不足为奇。在一个奉行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我们大可以对它们持包容态度。当然,当它触碰到了现代法治的底线,亦即违背文明社会普适的人道人权、平等自由时,国家出面予以干预、调适和平衡,亦在情理之中。
有时我在思考,一些学者对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习惯习俗的“过度辩护”是否会强化这些传统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思想是存在的产物,但是思想反过来也会强化、固化存在,使后者显得理所当然。可能正是由于一些人为这些习惯习俗不停地辩护甚或摇旗呐喊,使那些按照这些习惯习俗处理日常事务和重大人际纠纷的人越发觉得心安理得。其实,无论是制度的变革还是思想的变革,都会引起震荡、波折和冲突。在中国厉行现代化的百年历程中,人道人权、平等自由和民主法治在对奴役特权、专制人治的斗争中往往是屡败屡战、百折不挠,才有了今日中国的法治成就。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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