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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传统的中医遭遇政策的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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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6: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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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我的副院长交给我一份文件:卫生部发出的叫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里面严格规定处方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来使用所有药物。
        我一看就傻眼了,以我的处方习惯很难不成为超常处方。比如:阳明经证使用石膏时多在100克以上;益气为主治疗腹水时,生黄芪从90克起步,逐步增加;使用赤芍凉血退黄时用到过90克,附子和半夏经常同用。我不想哗众取宠,只是想说,我的体会是:没有足够的药量合理的搭配,再经典的处方,再精细的辩证也不会起到效果。
        如果,中药真的被这样管制的话,不出一年,我就会被踢出卫生系统,除非是我委曲求全,不顾患者的权益,只想保护自己。
       不知道各位同仁对此事怎么看待,更求黄师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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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16: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使大家更加明白政策,我将全文摘录下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包括门急诊处方、病房(区)用药医嘱单)点评是处方调配后的药物应用评价,是指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或者事先制定的规定和标准,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实际存在或者潜在的用药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确切落实药师对医师处方审核和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考核和持续改进措施。

第二章   处方点评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事管理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的药师或医师;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或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八条  被点评处方通过随机抽样方式选择。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得少于1,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不得少于5%

    第九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抽取处方,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处方进行点评。

    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第十条  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点评制度。专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使用情况(如血液制品临床应用、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肠外营养制剂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辅助治疗药物应用、激素临床使用、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用药、围手术期用药等)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一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相关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的信息共享。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分为合格处方、不合格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  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的处方称为不合格处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处方 :
1.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记录不完整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
药师对处方未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包括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审核调配药师以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
儿科处方新生儿、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的;
5.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
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的;
7.
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的;
9.
处方修改未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的;
11.
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
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13.
特殊管理药品未执行有关规定的;
14.
医师越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分级管理规定的;
15.
其他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

     第十五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用药适宜性不当处方:
1.
适应证不适宜的;
2.
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
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
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
重复给药的;
7.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代谢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情况);
8.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超常处方:
1.
无正当理由的大处方的;
2.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
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
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
5.
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适宜用药的;
6.
医保患者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的;
7.
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方用药物。

第五章  处方点评结果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  药学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具不合格处方、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警告、限制处方权等措施,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格处方或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因开具不合格处方或不合理处方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作出停止执业6个月至2年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校对交待处方药品的,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并可以限制其处方调剂权;经教育不改正的,医院应当取消其处方调剂权;因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校对交待处方药品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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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17: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大家的政治觉悟性还是很高的;好的,算我没说过。[s: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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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7: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当年佛、儒、道的兴衰,与当局者的喜好倾向高度相关。制定此政策的专家组成员里估计没有中医,或优秀中医。中医界不仅需要涌现一批能治病的学术精英和学术领袖,还要推出行政领袖,促进政府出台真正有利于传统中医药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的政策,满足百姓询医问诊的多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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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7: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江湖于2010-06-03 17:04发表的  :
看来大家的政治觉悟性还是很高的;好的,算我没说过。[s:183]
不是大家的政治觉悟高,而是更多的专注于学术,而且中医边缘化已是不争之事实,业微言轻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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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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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7: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太好了
活到老学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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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7: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s:180]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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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7: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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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仲景,学习锡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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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4: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按药典则不免出现方证相应却不显效的尴尬…如果国家领导人中有位国医大师或中医爱好者,则吾中医将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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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6: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理解。我的处方经常被中药房打回要求双签字。原因是附子、半夏、细辛等用量超过药典规定剂量。于是签字,于是拿药。现在我提前都签好字,免得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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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4 20: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慨呀!如果张锡纯被要求双签字用生石膏、关幼波被要求双签字用生黄芪、祝味菊双签字方能用附子、谢海洲的超量用乌、附、汪承柏无法使用200克的赤芍退黄的话,不知道的这些前辈是否还会成为一代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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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20: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s: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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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4 2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天,副院长召集开会,要求药房落实处方点评事宜。一位中药房的mm对我说:“你的一张方子经常有7~8味药超量,估计双签字都会把处方签满的。”我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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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14: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事情是医生无法左右的,很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现在的中药饮片的质量问题。刚毕业时也是仿照方剂学的教科书中的用量来处方的,可是大多数时候没有什么效果。
    有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10年前,我院定治疗乙肝的协定方时,我在报给中药房的处方中金钱草用量为15克,由于字迹过于潦草,中药房的同时看成了75克,就这样定下来了。不想自此之后这个协定方的疗效比以往提高好多,从那时开始,我就认为,现在的中药绝对比不上以往,那么还用以前的剂量能治好病吗?对得起自己的病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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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7 17: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怪谁呢?
要怪就怪编写药典的人,卫生部其实没有错.中药典肯定是中医自己编的.

中医的书中总是不明不白,各有各解,却谁也没想过统一过认识,有点用药经验都各作秘方,不与人知.就象楼上说赤芍退黄用大量这话大家都知道,却唯独不说,是在什么情况下用大量?

如果有理由用大量,那就提出来,以后重修药典供采纳.一切依法律规定的来,这样出了医疗纠纷也没人找你麻烦,不守法随便乱用中药,出了事自己担着是一定的.

西医这方面做的就很好,手术以前要签个字,中国50%小孩剖腹出生的,不就是因为收费差了十倍? 可是没人告, 为什么? 你自己同意开刀的.

那化疗,一个月时间,站着进去躺着出来,不是与古代笑话治罗锅把人踩平了,罗锅治好人踩死是一样的? 可是医生不吃官司啊, 据说要是美国这样就要吃官司了.治感冒,没感染的婴儿随便用高级的抗生素,医生不吃官司的,因为人家说了,这是预防合并感染. 中医总是想搞的神神秘秘的,这样不行的,与时代不符,现在什么都要透明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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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7 18: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优秀的中医是患者选出来的,不是考试出来的,也不是凭职称评出来的。中医如果也要设置门槛,是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一名优秀的中医总是以提高自己的临床水平为己任,把减轻患者的痛苦为己任,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需要去评职称,也不需要去宣传,水平底,医德差的医生自然会被慢慢淘汰,而好的医生自然会留下来,不需要国家多加干涉。

既然上面的问题国家都不要多加干涉,那剂量的问题就更加不能干涉了,这是好的坏的,一棍子打死,大家都清净,其实是把规矩的打死了,坏的永远都有存在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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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7 18: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选择中医人才上,甚至在剂量上都有一个既定的标准,大家都一个样,那试问,几百年后,我们的后代还有什么经验可以继承。

如果以前,张仲景时代,孙思邈时代,也这样,我们哪有这么丰富的经验来继承。深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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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1 06: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我说,卫生部出具这个条款的本意是好的。比如,严把用药的适应症,控制滥用抗生素等等。只不过适用于中医的标准过于机械,如今的中药教科书的观点大多依据《本草纲目》而来,可是编书的人,是否想过这只是李时珍先生的一家之言,不能代表数千年来中国医药的本来面目。
  仅用伤寒的药量来说,他的依据是《神农本草经》,细细考证之下,大家会发现,本草经中对中药的理解与纲目中是相差很多的,更没有什么十八反、十九畏之说,而且现实证明,有些十八反、十九畏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这就是中医的与时俱进,不能被局限于一两本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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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06: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8楼(江湖) 的帖子

这样的中医规范 足以让中医临床迅速萎缩 加快中医核心技术的消亡。
敬天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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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1 07: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9楼(邓舒群) 的帖子

真是说出我的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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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08: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湖网友说的是事实,我也感到非常不解和愤慨!此事的解决需要时间,需要我们的呼喊,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呼喊。我们要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众媒体,开展中医的宣传,特别要大力推广和普及经方。在中国,只有将大众发动起来了,那当局的就会改变政策了。中医的振兴不能寄希望于某位高人,而应该寄希望于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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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1 22: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1楼(黄煌) 的帖子

感谢黄师的支持,我发这个帖子的时候,一直担心领导会与我谈话,把这些内容和谐掉,看来他们是不关心中医的,在此,我可以猖狂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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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1 22: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医院的职务是医务科长,一直被卫生行政部门告诫中医不能做这个,中医不能做那个,郁闷的不得了,现在应该是给卫生部上一课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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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23: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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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03: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4楼(肖鹏) 的帖子

深有同感,想来涛哥和宝哥都是不世出的领袖人物,所作出的大政方针均以国事民生为重点。只可惜啊,底下的这些人,或是出于无知,或是缘于私心,想把学术的发展方向把握,进一步统治大家的思想。说严重一点:其行可鄙、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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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4 06: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有一个乳腺增生的病人,我选择了海藻玉壶汤,一开始使用了甘草,不过最终还是放弃了。没办法,本草明言十八反!我郁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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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09: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药确实不能乱用。用药剂量与配伍,有个常用量、常用配伍的规定,但不完全排除超常的用法。但是超常用法是有前提的。其前提是:①名师的威望;②用药的根据,要在脉案中反映出来;③对后果的预计、应急方案、责任的承担原则。

鉴于对生命的审慎,医生不能随心所欲。还有一个医患关系问题,都不是简单可以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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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4 18: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7楼(秦淮) 的帖子

多谢提醒,鉴于如今的医患关系,此种风险还是不冒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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