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热搜: 体质 药证 方证
查看: 4915|回复: 10

胡万林非法行医案一审辩护词

[复制链接]

169

主题

3641

积分

3230 小时

在线时间

版主

苏方达

Rank: 8Rank: 8

积分
3641
发表于 2010-4-13 20: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万林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由我们——楼献、王仲卿两位执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经过质证的各类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都证明: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在卫达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是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胡万林本人没有收取就诊人的任何费用;三名死者不是胡万林治死的,而是胡万林没有治好的。一句话,胡万林是合法从医,而不是非法行医,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没有弄清“行医”的含义,将“行医”与“从医”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定性不当。
    1、那么,什么叫“行医”呢?
    要界定非法行医罪,首先要界定“行医”的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部编的《现代汉语词典》第1409页中,对“行医”一词的解释是:“从事医生的业务(多指个人经营的);挂牌行医、世代行医。”(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
    “行医”一词在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只出现在第十九条中,仅仅指“个体行医”。第十九条是这么规定的:“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比如,1999年4月27日的《法制日报》上就刊发了这么一条消息,题目就是:《想当医生要考试     个体行医要注册 我国将实行医师资格准入制度 执业医师法5月1日实施》。
    所谓“行医”,就是指以医师自己的名义(即指挂招牌)吸纳就诊人,收取诊费,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并以此维持生计。在古时候,行医者就叫做“悬壶济世”,悬壶,就是挂招牌,就是以谁的名义招揽病人,收取诊费。用现在的法律语言来说,就是”行医”的主体是谁(比如,孙中山先生当年在澳门开办镜湖医院,以行医掩护革命)。
    “从医”与“行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从医”是指受聘于医院或个体诊所的医务人员,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并获取报酬,从医者与医院的关系是聘用关系,从医者本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吸纳病人,也不收取病人的费用。一切医疗经营活动均由所在医院负责进行,从医者只管看病、领工资。比如,公诉人不是以检察官个人身份出庭,是以公诉机关-----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而“从医”者在医院里的诊治行为,也是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均应由医院来承担。
    2、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呢?
    大家知道,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有一个新罪名叫非法行医罪,这个罪名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是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非法行医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从犯罪构成看,胡万林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大家知道,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四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要件,犯罪就不能成立,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也是如此。
    1、从犯罪主体上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主编的《新刑法条文释义》中指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活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5月第一版第1462页)在这里,细心的人会发现,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明明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怎么会变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呢?这就在于,非法行医罪是一个新罪名,即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才有的新罪名,而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1999年5月1日前,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尚未出台和生效。我国的首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在1999年11月20日举行的。
    那么在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5月1日期间,如何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呢?这期间能适用的法律就是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在这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根本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和“执业医师”的概念,只有“医疗机构执业”。因而,在1999年5月1日之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那么,胡万林被指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是指胡万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就是说,胡万林个人没有设置医疗机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地点是:万林医院、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然而,万林医院、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并非是胡万林个人设置、开办的;而且,万林医院、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的设立,都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事实是:万林医院是山西工人晋祠第二疗养院、山西省新时代进出口公司开办的。终南山医院是长安县沣峪中心卫生院的分支机构,是长安县卫生局于1997年7月22日批准设立的,卫达医院是商丘市卫生局1998年1月30日批准执业的。
    况且,1997年8月,山西省科委还正式下文同意成立山西万林运动疗法研究所,科委批复中规定:“主要从事运用运动疗法治疗疾病,强身健体的理论研究。”
    正因为从犯罪主体上,胡万林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起诉书就索性把刘文春也定为非法行医罪,殊不知,刘文春是副高职称,卫达医院是正式批准的。刘文春与胡万林变成“共同犯罪”了?难道他们俩有共同非法行医的故意吗?共同分赃?
    2、从犯罪客体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国家对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及执业人员,依法实行管理。未经批准,为牟取非法利润,擅自从事疾病诊治活动,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及威胁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1) 胡万林在商丘从事诊疗活动,有没有经过批准呢?
    1998年8月19日,商丘市卫生局批复同意:“关于胡万林坐诊问题的答复     市卫达医院:你院报来的关于聘请胡万林在院坐诊的报告收悉,同意你院聘请其在院坐诊。”
    1998年10月8日,商丘市卫生局以题为《关于商丘市卫达医院的情况汇报》的商卫发(1998)45号文,向商丘市政府、河南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专门汇报了关于胡万林来商丘坐诊的情况。情况汇报中说:”我们认为胡万林具备行医资格,于是批准胡万林在卫达医院坐诊。”
    (2)商丘市卫生局有权批准胡万林坐诊吗?
    1997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九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医、中药、针灸、骨伤、推拿等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医(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三)经国家或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中医临床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四)经市(地)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名医。”
    1999年7月18日,郑炳钦(时任商丘市卫生局局长)答律师问“98年8月19日商丘市卫生局发13号文同意胡万林坐诊,这个依据是什么?”时说:“一个是杨正烽写的《杨氏经络调控学》,是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的,这里面专门有一章讲胡万林的运动疗法,这是理论上的依据。第二,有考察报告,疗效明显,这是实践上的依据。第三,《河南省中医条例》规定经市(地)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名医可以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这是法律上的依据。我不批准他坐诊,怎么知道他是不是社会名医呢?到底如何确定社会名医,河南省中医条例也没有实施细则。”
    况且,胡万林取得中医客座教授的专业技术职称。1997年8月,山西中医学院聘请胡万林为该院客座教授。
    现在,公诉人就是一个简单的公式:胡万林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就是非法行医,而不问医生执业资格如何取得。商丘市卫生局依法有权确认社会名医。如何确认,只能让被确认者坐诊看病。实践检验社会名医的标准,而不是坐而论道。确认好猫的标准只有一个:抓老鼠,而不是凭空论证白猫、黑猫。那么,在考察、确认社会名医的过程中,即使出现这种那种的问题,怎么能一棍子打死,以非法行医共同犯罪将考察的双方定罪,同时还要“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卫生局领导呢?!商丘市卫生局领导对胡万林及运动疗法的态度是慎重的,也算是“摸着石头过河”了。但现在有人要将这些人统统淹死而后快!
    (3) 在终南山医院的坐诊也是经过批准的。
    1997年7月23日,终南山医院举行开业典礼。原陕西省委副书记董继昌、原陕西省副省长刘帮宪等领导同志祝贺挂牌开业。会上,长安县卫生局刘公民副局长宣读了关于批准成立终南山医院批复,即它是长安县沣峪中心卫生院的分院。长安县卫生局刘瑞卿局长等领导亲手为终南山医院揭牌。
    胡万林在长安、在商丘坐诊,均是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主动邀请并批准的。
    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得行医,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仍然为之。任何的故意犯罪,总有一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动机、目的、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39条、108条中规定得非常清楚。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非法行医的目的也无非是为了骗取钱财。
    而在本案,从公诉机关送交法院的主要证据和公诉人在法庭调查出示的证据看,均没有胡万林个人“骗取大量钱财”的证据。起诉书也没有指控胡万林谋财而非法行医。前段时间,媒体上都说胡万林非法所得有几千万元,要追缴胡万林这些年非法行医所得来的巨额财产,相反,胡万林与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之间仅仅是聘用关系、考察关系,就诊人是在医院看病、由医院收取所有费用。胡万林个人没有从病人从手中收取过一分钱的医药费,而医院也没有“分红”给胡万林。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领过1千元工资,在卫达医院,连工资也没有领到过,仅仅是吃饭。
    胡万林不要钱,那么,胡万林要什么?还是听听他本人的声音,1997年7月23日,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的开业典礼上说:“我到这里办医院,不是来挣钱,也不是来吃饭的,而是来为病人服务,我不会要钱要物,因为我是一个纯粹的老百姓医生。每当我想起许多人没有钱治病,躺在家里受苦,心里很难受。我们这个医院是要让老百姓能够进得来的,所以说这里办的是一所老百姓的医院,也希望老百姓都关心和支持这个医院,为医院尽心尽力尽言,欢迎有识之士和希望父母官管好医院,我们共同携手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什么是最好的医生,治病救人见死就救的医生才称得上是好医生。我胡万林不敢说包治百病,历史上没有人敢说包治百病,神仙也不能包治百病,我只能对病人尽心尽力。我将在这里开展运动疗法。运动疗法与传统医学有联系,但又不完全是传统医学。运动疗法是生机疗法,是革新生命力,寻找生命力,增强气血的疗法。我胡万林最大的享受和安慰,就是多治好病人。我来到这里除了给病人治病以外,还要遵守这里的规章制度。我再次宣布,终南山医院是老百姓的医院,我是为大家服务来的,谢谢大家!”胡万林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正可谓“挥一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
    有人说,没有牟利,也可定非法行医罪。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没有牟利,并处罚金罚谁呢?!没有牟利,那么,寒暑假中,大学生、研究生送药下乡,也成了非法行医了!?没有牟利,路见危重病人而施以救助者,岂不是也成了非法行医!?
    4、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胡万林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指控:胡万林非法进行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王宝然、刘法民、何素云死亡的严重后果。
    事实是:
    (1)胡万林进行诊疗活动,是经过商丘市卫生局批准的,是在卫达医院内进行的。
    (2)就诊人的就诊地点是终南山医院和卫达医院,而不是胡万林的个人诊所。
    (3)就诊人王宝然是终南山医院的病人;刘法民、何素云是卫达医院的病人,比如何素云,收治她的是卫达医院的李芳医师。抢救的医生是卫达医院的洪长江医师。
    (4)王、刘、何三人不是服胡万林的药,而是服用了医院配给的药,而胡万林只不过是在医院里看病和发药的人而已。中药是由医院购入的,中药水也是医院派人熬制的。
    (5)王、刘、何三人的死亡与中药水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6)中医药典上芒硝用量18克是常用量的最大量,而不是致死量或半致死量。起诉书指控的“大量”到底是多少?到底是多少量能致死?没有这个鉴定结论。
    (7)三位死者服用的是含有芒硝的中药水,即溶解液,而医学常识告诉我们,溶解液受饱和浓度的限制。即投入的芒硝量不等于服用的量。因而,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服药后,杯底会留下一些芒硝。
    (8)服胡万林的药,有两个护理条件:即大量饮自然水,比例为3:7,另外,洗冷水澡,通过皮肤吸收水分,现在没有这个证据,即已经做到这两点护理条件而死亡。
    (9)最后说一下,承诺书的有效性。
    a 、承诺书是自愿写的,没有人胁迫。
    b、承诺书是写给终南山医院和卫达医院的。
    c、为什么要写个承诺书。因为治病本身充满了风险。报纸报道,在武汉还有医院与病人及家属把承诺书进行公证后才开刀的。
    d、写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医院逃避责任。国务院发布的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e、这份承诺书上签名,是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何素云本人签名,并按了手印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f、做人要言必信、行必果,自己签字还有家属签字的承诺书都不算数,那么,什么算数!
    三、胡万林有权自主选择科研课题,有权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
    1、胡万林有权自主选择运动疗法作为自己的科研课题。
    1999年12月9日,江泽民主席致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江泽民在信中说:“用唯物史观和科学思想武装全党,在广大群众中普及科学知识,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可以引导人们奋斗图强、积极向上,促进人们牢固地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人们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转引自1999年12月16日《都市快报》)我们以下要谈的话题,就涉及到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就要多说几句。
    胡万林没有收取一分钱。那么,胡万林为什么要给病人看病呢?他给人看病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呢?是为了间接故意杀人吗?不是的。是为了给病人解除痛苦,是为了验证他自己的运动医学疗法,即是为了进行科学研究活动。1999年3月5日,侦查人员问:“你这种治疗有什么科学根据?”胡万林答:“我自己发明的运动疗法。”问:“你让病人吃药、拿药时,是否发过功?喝水时,是否让病人喝发过功的水?”胡万林答:“不是的,我不在药上发功和水上发功,是病人的一种错觉,我是搞中医的,不是搞气功的。”
    那么,胡万林到底能不能够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呢?我们认为,自主选择科研课题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第二十八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这里,明明白白地规定了“公民”个人,很遗憾,至今许多人不知道我国还有一部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的发展犹如一条滚滚的长河,无数的科学发现和发明推动着它,使它奔腾向前。不少杰出的科学家以其非凡的思想站在长河潮流的前头,指导着科学的发现和发明,很快为科学本身所证实,他们就成了叱咤风云的英雄人物。这些都是”幸运儿“。象摩尔根的“基因”学说,华生和克里克的DNA双螺旋模型的假说,都马上得到了科学界的承认,为它们的作者赢得了诺贝尔奖。人们表彰他们,给他们以巨大的荣誉,这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在科学的发展中,也有一些“奇特”的人们。他们的思想往往远远超出了他们所在的时代,而与当时“正统”的科学潮流有分歧,甚至背道而驰。他们甘冒被人不理解的风险,以其独特的方式探索并坚持真理。这些具有非凡勇气的人们,同样推动着科学长河的发展进程,但人们在认识这点上,则往往要在很久以后,因此许多科学家无法看到自己的成果被承认。但是,法律必须保护这些“奇特”的人们,使他们生前能够有权以其独特的方式探索并坚持真理(或是坚持“错误”)。
    “操千琴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有比较,然后才能有鉴别。在各陈已见、各圆其说的过程中,缺漏被发现了,瑕疵也被洞察了,利与弊都变得分明起来。要是“怪论”在本质上是荒诞的,在争辩中它自然会站不住脚,“其怪自败”;要是各方都不失偏与鄙陋,则可以在争辩中熔铸新识、确立新论,其利显而易见。
    “保护怪论所反映的是一种精神-----尊重科学、防止偏见、狭隘、陋习等堵塞通向真理的道路。
    西医学是严格按照科学理论及方法创立的,现在绝不会有人说西医是伪科学。可是,正是这个科学的东西却漏洞百出,其误诊率和用药差错率高得令人难以想象。法国1963年报道了一千例尸检的结果,结果发现误诊率高达45%,也就是说有一百位进医院的病人,很可能有近一半人被误诊,误诊必然会导致错误的治疗方案,这对病情的延误起了什么作用呢?1990年初,美国的一家医院又报导了一千例尸检的结果,误诊率依然在40%左右。同时,据法国的研究表明,现在医院药源性死亡的人数是主要传染病死亡的近十倍,所谓的药源性死亡,许多都是用药差错造成的。1999年5月22日,《中国市场经济报》报道:“据我国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报告,近年来在我国各级医院的住院病人中,每年约有19.2万人死于药品不良反应,药源性死亡人数竟是几种主要传染病死亡人数的10倍以上。1990年我国有聋哑儿童182万多人,其中因滥用链霉素等抗生素而引起药物中毒性耳聋的患儿就逾百万之众,且这种势态仍以每年2至4万人的惊人速度递增。目前我国每年因药物不良反应而住院治疗的病人多达250万人,其中约1/5因严重反应而备受药害煎熬,在伤亡线上挣扎。”即便如此,谁敢说西医学是伪科学呢?
    西医学尚且如此“不科学”,有些人为什么对胡万林的运动疗法如此苛求呢?甚至置其研究者胡万林于死地而后快!这些人是为了科学的发展吗?!
    2、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是伪科学吗?
    有人说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是伪科学,其逻辑就是:不是科学,就是伪科学。殊不知,还有潜科学。殊不知,对科学与伪科学进行简单的“两分法”,是19世纪人们的简单想法。
    20世纪以前,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不成问题的:科学就是经验的归纳或者理性的推论(最后也要得到经验的支持);相反,凡是不符合经验或者违背理性的,就是谬误和虚构,就是伪科学。科学-----伪科学的界限,黑白分明,不容混淆。
    科技史告诉我们:19世纪末,随着整个牛顿力学基础的崩溃,科学——伪科学这条绝对分明的界限开始松动起来。它们之间,除了“非此即彼”,还要适当承认“亦此亦彼”。于是,20世纪以来的哲学家断然放弃了科学绝对正确的高超理想,相应地也放弃了凡是错误就是伪科学的严峻态度。他们把科学——伪科学的界限放松到这样的程度:凡不是纯粹的思辩而包含一定经验内容的,因而可以受经验检验的,也即可以为经验所“证实”或“证伪”的,就是科学的;凡是不受经验检验的,即不可”证实“或”证伪“的,就是非科学或者伪科学。这就是说,科学-----伪科学的界限并不在于理论是否与经验相符合,而在于其中是否包含可用以解释某些已知现象并预测某些未知现象的经验内容,即使后来有的现象它解释不了,或者预测错了,例如亚里士多德力学、托勒密地心说、燃素说,热质说等等,但是这并不影响它们仍然包含一定的经验内容,仍然可解释或预测某些经验事实,因而仍然是科学。而且,正由于科学理论只能包含有限的经验内容,又总是注定了要为新的经验所否定,因而也可以说它们又总是具有“潜在反证”或者潜在谬误。从这点看,这不仅不是科学理论的缺点,而且恰恰表明它的科学性之所在。总之,“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科学也同样不是绝对完善的终极真理,同样难免真伪混杂,是非难辨。它已永远失去了那绝对真理的神圣光圈。
    我们知道,科学不仅是一种知识体系,还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人的自觉的、有目的的、定向的集体活动。作为知识体系,它服从于经验的逻辑检验,即是否符合真理;但是作为社会活动,就要看这种活动能否达到预定的目的,能否解决预定的问题,满足预定的需要,或者说,在实践中是否有用,有效。在这里,科学还要服从于功利的需要。从这一方面说,科学即使有错误,即使面对许多反证,但只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最能解决问题,最能满足需要,就可以继续存在下去,直到更能解决问题满足需要的科学出现时为止。
    抚今追昔,控制论曾被当成伪科学遭到批判。维纳的控制论发表后,在哲学界曾掀起轩然大波,此书的副标题”动物与机器中的控制和通信”,人也是动物,把人和动物并列,有亵渎人类尊严之嫌,惹怒了不少哲学家,就象哥白尼把地球从宇宙的中心搬到太阳系的一个角落而触怒了教皇一样。前苏联的哲学界首先发起攻击,称控制论是一种反动的伪科学,是现代机械论的一种形式,是为帝国主义服务的战争工具等,维纳在前苏联和东欧被视为反动的伪科学家遭到批判。我国理论界也曾开展过对控制论的批判。但是,后来维纳得以摘掉“反动分子”、“伪科学家”的帽子,则是工程控制论的创始人钱学森先生的功劳。1954年,钱学森出版了《工程控制论》,迅速被译为俄、德文版,作者系统地揭示了控制论对自动化、航空、航天、电子通信等科学技术的意义和深远影响。
    3、从潜科学角度看,运动疗法值得研究。
    所谓潜科学,概括地说,指的就是潜在形态的科学。它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从科学认识过程来看,它指的是孕育中的科学思想,任何一个科学成果,都有一个由酝酿到成熟,由“潜”到“显”的过程,即有一个孕育的阶段。我们就把孕育中的科学新思想(或科学胚胎)称之为“潜科学”。它表现为科学假说、科学问题、科学幻想、科学猜测、科学悖论等形态。二是从科学发展的曲折性来看(指“待显的科学成果”)。一个科学成果,当它被取得后,并不是都有能立刻得到社会承认,而由于种种原因,常常被忽视、排斥、埋没、压抑、否定、扼杀,有一个蒙难的历程,我们就把虽然在认识上已达到“显”,但并没有被人们确认,仍处于“潜”在状态的科学认识成果,也称之为“潜科学”。而胡氏运动疗法自成体系,亦有专著,他的弟子杨正烽的《杨氏经络调控学》中也有文章介绍“胡氏运动疗法”(中医古籍出版社1998年6月底)。
    什么叫运动疗法呢?这里的“运动”,是指气血运行、脏器功能活动增强的意思。该疗法的主要技术是中药、药酒、洗浴、酸菜水等。该疗法从人体整个系统入手,全面启动调动BAR,并给于BAR功能有力的辅助和有意识的引导,达到理想的临床疗效。胡万林自己说:”运动疗法就是组织强大的药性队伍,使药性对生命起到运动和革新的目的。它是在古人的教诲下,在中华医学优秀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进步的。它不是我随心所欲想出来的。古人所谓的‘大破大立’、‘推陈出新’、‘脱胎换骨’,这几句话我把它们用活了。所以说,我在治疗中快速地将原有的生命摧垮,快速地、彻底地破坏人旧的生命规律,又快速地组织新的生命力、生命规律。怎样快速组织人的新的生命力呢?关键是怎么用水,而不是用药。用药只能起到破坏和改变它的目的,用水才能起到培育它的作用。必须要学会用水。所以我说水就是生命力,水就是生命。某种意义上,我的病人吃下药以后,就将他的生命规律彻底摧垮了。起码在一个小时之内身不由已,有的人马上躺下爬不起来。人在快死的时候就自发地要水喝。把水一喝完,就精神百倍。因为新的生命力组织起来了。我们不要为治病而治病。我们中华医学就属于治病而治病的医学。它是全面调节,因为生命是一个整体,在全面调节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改变。在改变生命的情况下,全面调节,对疾病集中围攻。在全面调节、全面改变的基础上再对疾病进行定点的围攻。在病人身体生机盎然的情况上,再进行治疗。我的药不单一是治病,是要革新你的生命,革新你的细胞,是要把人体内陈旧的力量、衰竭的力量、紊乱的生命规律去掉。吃了我的药以后要吐泻,它和平常的吐泻是两回事。我的药主要是上下贯通,这种吐法是我多年实践研究出来的。它是集中人体内部最大的力量把它喷出去,吐出去。有人喝了我的药后一吐就是几公尺。调动整个生命力把药吐出去,达到上下贯通的目的。这是我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和进步。我如果用甘草,必须用海藻。我一开甘草、起码是一百克,海藻八十克,煮一锅给病人。书本是知识,实践更是知识。我们一定要亲自吃药、尝药,搞清楚人性、药性,以药克药,以性克性。元明粉是排邪最佳用药,再没有比它更好的药,如果你吃了它以后还排不出去,我就没有办法了。我认为一个好医生,不要首先去想后面有什么风险,应当去想我今天能够救好多少人,今天就去救。我是提着自己的头救别人命的医生。我对自己毫无顾虑。我敢于做一名研究中华医学的勇敢战士。我不愿意停留在传统医学的基础上毫无进步。”(详见《中国气功科学》杂志1998年增刊)
    从科学研究的活动方式看,胡万林提出运动疗法非常不容易,科学研究经过16世纪伽利略时代个体活动到17世纪牛顿的松散群众组织皇家学会时代,又到爱迪生(1847-1931)的“实验工厂”的集体研究时代,尔后是本世纪40年代美国实现曼哈顿计划研制出原子弹的国家规模建制的时代,最后是今天国际合作的跨国建制时代。自战后科学活动进入国家规模以来,人们已把科学称为“大科学”,认为“科学是一种建制”,即科学已成为一项国家事业,从而使企业和政府都直接参与了科学事业,实现了科学家与企业家、政治家的结合。在九十年代大科学的背景下,胡万林还在从事16世纪伽利略时代个体的科研活动,“孤立的学者在黑暗中胡乱摸索”,这是一个悲剧,但是,这个悲剧恰恰是我们的有关部门造成的。胡万林在监狱里面只能进行个体的活动,只能偷偷地实验他的运动疗法。如果胡万林在监狱里面老老实实地劳动,不进行所谓的运动疗法研究和实验,那么,结果会有今天的再次的牢狱之灾吗?
    在对待科学的是非问题上,使我想起了尊敬的何祚庥先生在1995年首都科学界的新春茶话会上,对当时的“邱氏鼠药案”发表了一表精采评述:“……今天我们向大家通报这一事实,是因为这涉及如何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不受污染、涉及保护科学家有宣传科学知识、普及科学知识、反对伪科学的权利和责任的问题,涉及什么样的机构或单位可以对科学是非作出科学的裁决的问题。我们从来认为,法院有权力鉴定某些事情是否违反法律,但没有权力鉴定科学是非……”(转引自1999年8月3日《青岛生活导报》)因而,退一万步说,即使法院判定胡万林构成非法行医罪,也不能说明胡氏运动疗法是伪科学。胡氏运动疗法应由医学实践、医学实验来检验。
    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早就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
    1997年8月11日,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成立山西万林运动疗法研究院的批复》。
    1997年8月18日,山西中医学院聘请胡万林为该院的客座教授,据公安机关侦查,这个聘书是真实的。
    1997年12月30日,陕西省省长助理和西安市政府秘书长等到已被取缔的终南山医院视察后说,胡万林的运动疗法也许是未发现的科学,可以发证让他开业。并由陕西省科委牵头,成立“胡万林运动疗法”考察组,对“胡万林运动疗法”发展情况及社会背景进行考察,在考察组活动期间,长安县卫生局暂停了对胡万林无证行医的查处。(摘自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30号文件附件)
    1998年10月2日,美国亚裔联盟总会、世界中医药联合总会、国际武术联盟总会、国际武术医科大学邀请胡万林参加“第三届世界亚裔传统医学大会”及“亚裔之夜”特别表演之筹划等事宜。
    1999年12月22日,吕炳奎(原卫生部中医局局长、卫生部党组成员)、李志超(中国中医研究院研究员)、薛崇成(中国中医研究院副研究员)、李生绍(中国中医研究院研究员)、吴善龄(北京炎黄中医高科技发展中心研究员)、徐瑞民(北京炎黄经络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钱书森(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成善(北京中医药协会理事长、主任医师)、安志(北京西翠中医门诊部副主任医师)给有关部门的一封信中,说:“根据我们的了解,胡万林是一位自学成才的民间草医,胡万林救治的病人多达百万人次以上,而胡本人则两袖清风,这样的医生世界上绝无仅有,仅患者病愈赠送的锦旗就有十余万面,这本身就足以说明胡万林的医术特别在治疗某些疑难绝症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疗效,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考察和研究。在没有进行权威性的考察和研究之前,就武断地否认胡万林疗法的医疗效果,是不客观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我们认为,应当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对胡万林医治疑难病症的实际疗效进行考察,由专家鉴定后再做评价。若确有独特疗效,应本着我们宪法第21条规定的‘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的原则,通过一定的途径,纳入我们合法的医疗体系中。中医起源于民间医术,民间医术一直是中医生命的源泉,要振兴和发展中医,就需要不断从民间医术中汲取营养。新中国刚刚成立时,我们曾做过不少这样的工作,现在,我们认为仍应该继续这样做。
    此时此刻,胡万林因为用中药给人治病而戴着手铐,站在被告席上,我象国内外许多关心胡万林命运的人们一样,为胡万林的个人命运担忧,然而,通过胡万林事件,我们更加为祖国的传统医学在21世纪的命运而担忧。现实是历史的延续,人是文化的沉淀。要想了解从事中医研究者们的痛苦与他们背负的重担,真还必须从他们的先辈们的生长环境谈起。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从近代以来的几代中医大夫们的生存环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中国古代在自然、社会和思维各方面都有令人瞩目的科学与技术。就中医而言,以《黄帝内经》为标志,说明早在春秋——秦汉之际,即已形成了自己的学术体系。其中,阴阳五行、经络藏象、病因病机等以及中药的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功效归经等为其科学理论;诊法治则、遣方用药以及推拿、按摩、导引、针灸等为其科学理论指导下的临床诊疗技术。
    近百年来,由于西方的文化、科学、技术滚滚而来,因此,当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在现代技术面前失去光彩的时候,一些人便认为,“中国真是一个保存胎儿的酒精瓶”。在这种情况下,近代科学技术处于落后地位的中国人就一定程度地失去了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撑,于是民族虚无主义和崇洋媚外的心态油然而生,常给自己的传统文化扣上“落后”、“封建”的帽子,从而导致传统文化面临断代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甚至主张“全盘西化”、“全盘他化”。1929年旧中国政府关于废止,取缔中医的喧嚣,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建国初期,1951年颁布的中医进修《规定》和1952年颁布的《考试暂行办法》,中医开业人员必须学习西医的解剖、生理、病理、药理、医史、细菌学、寄生虫学等基础理论课程和其他临床课程,并要通过考试才可行医看病。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显然是认为中医“落后”于西医,中医“有技术而无科学”。他们提出的“中医科学化”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在取缔中医合法地位之前,先通过《医师学术考试规则》强制改造汉医,使汉医人员西医化的做法完全相同,而且连规定的考试课目也几乎完全一样。
    80年代以来,“振兴中医”、“保持发扬中医特色”的提出,以及已被广大中西医人员普遍认同的“中医药学是独具特色的医学理论体系”的观点,表明中国全社会对中医的认识正在走向成熟。随着信息传播的现代化,东西方文化、科学、技术上的差距迅速缩小,交流的范围迅速扩大,“西方文化中心论”迅速崩解,多元性文化科学意识迅速形成。在这种形势下,仍然固执地用西医生物医学的观点曲解中医,用还原性研究方法改造中医,则越来越显得背逆潮流、落后时代,也越来越失去了当代科学的支撑。
    审判长、审判员:
    综上所述,身为山西中医学院客座教授、运动疗法研究院院长的胡万林受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邀请,曾在山西、西安、商丘等地的医院内坐诊看病、接受考察。胡万林本人没有取病人的任何费用,没有非法行医的动机和目的。三位死者本身身患重病,他们的死亡与胡万林的加芒硝的中药水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他们不是被治死的,而是没有治好。同时,胡万林依法有权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并经省级科委批准成立了研究所。运动疗法是一种药物疗法,而不是气功,不是伪科学。依照科技进步法,应当保护这种研究及其研究者,一句话,胡万林其人无罪,其运动疗法无罪!
    此时此刻,迎着千禧年的曙光,我想起了一位年轻友人的四句诗,送给我的当事人:
    “凭今吊古独彷徨,百尺楼头夜正长。
    一种苍茫无处说,倚栏闲睨紫微芒。”
    在20世纪,在这块曾经倒下过共和国主席的中原大地上,我的当事人即使被判有罪,我们仍然坚信,胡万林将会沐浴在新世纪的阳光之中,继续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和实践。
    谢谢各位。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
                                                     楼献、王仲卿律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一篇:邻乡草泽医王成金小传
下一篇:本人及患者服用猛药的点滴记录
仲景经方,是中医的根,是中医的灵魂,是中医的生命力所在!

169

主题

3641

积分

3230 小时

在线时间

版主

苏方达

Rank: 8Rank: 8

积分
3641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2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柯云路致于光远先生的一封信


于光远先生:

    近几个月来,在很多报刊的文章中看到您对我的评价,您甚至明确声明:您加入中国作家协会的先决条件是,中国作家协会将柯云路开除。我想,您的激愤是因为您没有了解全部真实情况,听信了一些不符合事实的歪曲宣传。我注意到您在一篇文章中讲到,您并没有看过我的《发现黄帝内经》一书,却看到了很多书籍、报刊对柯云路及这本书的“揭露与批判”,您对柯云路的“罪行”很气愤。

    坦率地说,近年来在生命科学领域,我和您的观点不同,我支持钱学森先生的观点,您反对他的观点。关于这方面的分歧,我认为过一些年可以再从容讨论。正像您对我的长篇小说《新星》还持肯定态度一样,我看过您在经济学方面的不少著述,也尊重您在思想解放运动中做出的贡献。我想,我们至少可以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基础上求同存异,进行一些思想领域的探讨。

    写这封信的直接目的,就是准备将我的《发现黄帝内经》一书寄送给您,以使您了解更真实的情况。

    需要做的说明如下:

    一
    首先是关于胡万林情况的说明:

    第一,胡万林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其之后,曾因为冤假错案被错关了二十多年,并于1997年获无罪释放。一些报道与文章不负责任地说他因犯“杀人罪”而被关押二十多年,这无疑是把被推翻了的冤假错案又建立起来。法律应该是严肃的,对于一个被冤假错案错关了二十多年后被无罪释放的人,我们不仅不该将冤错的罪行重新扣在他的头上,而且该对他有足够的同情。

    您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坎坷,一定能够理解二十多年的冤狱对一个人意味着什么。

    第二,胡万林在新疆二二三团劳改期间的“行医”,是劳改监狱的安排。对于这一安排,当时身为“犯人”的胡万林显然是不能抗拒的,这不是他能够做出的自由选择。而对于一个执法部门,能否这样使用一个有医术但没有学历的在押犯人,则是另一个问题,与胡万林本人无关。

    第三,胡万林运用传统中医的方法,在新疆狱中行医的四年确实治愈许多疑难病症,包括癌症、白血病等。在这方面,不止一个人向有关领导部门做过汇报,新华社记者也曾经考察后写过内参。


    二

    关于我写《发现黄帝内经》一书的说明:
第一,我之所以写《发现黄帝内经》一书,是出于我对中华传统医学的浓厚兴趣。对《黄帝内经》这本中医经典,对中医的理论与技术体系,我的关注与研究已有三十年以上的历史。我相信,您看了《发现黄帝内经》一书,特别是看了其下部之后,您多少可以了解一点我对中医的一点独特看法。

    我写《发现黄帝内经》,一方面是为了抢救像胡万林这样的民间医生所负载的医学遗产,以免流失,另一方面就是为了挖掘《黄帝内经》这部医学经典中的伟大成果。《黄帝内经》是中国古代哲学与医学精髓凝结出的一个典范。

    第二,《发现黄帝内经》一书写到的胡万林的医疗事实,经核对绝大部分属实。在《发现黄帝内经》一书引起争议之后,作家出版社专门对此书中记载的案例做了调查。关于这一点,您还可以和作家出版社联络、核对。

    第三,该书自然不是完美无缺的,有个别事实现在看来有些出入。对于胡万林的真实年龄,我至今没有得到最确定的资料。对于胡万林学医的经历,我也还未完全地掌握。希望今后有再版的机会时,对该书做出较全面的修订。

    第四,《发现黄帝内经》一书出版后,作家出版社曾邀请部分中西医专家进行了座谈,与会专家对该书做了热烈的评价。一年多来,我还收到了上百个医学专家的来信,绝大部分都是中医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他们对《发现黄帝内经》一书也都表示了热切的肯定与支持。这些医学专家虽然不能代表医学界的全体,但至少代表其中的一部分。《发现黄帝内经》一书的观点以及这些医学专家的共识起码是中华传统医学研究中的一家之言,要使中华传统医学有发展,就要百家争鸣。

    您对中医一定有所了解,看了《发现黄帝内经》之后,您一定会想到胡万林的医疗技术最起码和张子和的“攻下派”有某种联系。

    第五,我写《发现黄帝内经》,纯属一个作家和学术家的研究和写作活动。对于胡万林在新疆二二三团的行医,我是一个观察研究者;他平反后在陕西长安县、河南商丘市的行医,我从未参与经营与操作。我始终保持着一个研究者和作家的纯学术立场,没有一丝一毫的经济目的。

    而在这方面,一年多来的舆论炒做加在我头上的谣言是大量的,乃至将我说成是参加了“谋财害命的犯罪集团”。有关的这些谣言,正在逐步被揭破。

    您经历过“文化大革命”,一定能够知道什么是“无中生有”,什么是“无限上纲”,什么是“罗织罪名”,这一年多我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让我经常想到“文革”中那些遭受恶运的知识分子的命运。

    第六,对一部作品进行学术上的探讨,哪怕是很尖锐的批评,都是正常的,也是我所欢迎的。但这种批评必须在民主与法制的范围内,不能扣帽子,打棍子,更不能搞人身攻击,无限上纲。我于最近已经向中国作家协会写了报告,要求作家协会全面调查我因写作《发现黄帝内经》一书所遭遇的一切,要求他们出面保护作家的权益。
我同时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写了报告,请求他们对全部事实进行调查。
事实终归是事实。我相信迟早会真相大白。

    作为一个作家,柯云路按照自己的理解发表自己的思想,是没有违背法律的;而那些歪曲事实、捏造事实、制造谣言、侵害公民权益的做法才是违背法律的。

    最近,我已经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一个作家,根据自己对中华传统医学的研究,又根据自己对当代医学实践个案的考察,写了一本纯学术的书,经正当渠道作为合法出版物出版,书中的事实经核查基本属实,书中的观点代表中医界的一家之言,书中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批评著作是可以的,棒杀作者是不该的。

    三

    您经历过“文化大革命”,对民主与法制的必要性会有深切的认同。我这两年在研究“文革”历史、写作有关“文革”的书籍时,作为参考书目还看过您写的《文革中的我》一书。我想我们可否共同进行对民主与法制的思考。

    在学术领域内要实现充分的民主;在法律领域内要贯彻真正的法制。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中,我们曾经有过惨痛的经历,在学术领域内缺乏真正的民主,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阶级斗争为纲”始终笼罩在学术界上空。在生物学领域,因为推崇米丘林,便有对摩尔根的批判。在人口学方面,有对马寅初的批判。在科学领域,四人帮一伙还有对相对论的批判。在建筑学领域,也曾有对梁思成大屋顶的批判。在文学艺术领域,专制的作法就更多了,对俞平伯的批判,对《武训传》的批判,以至于对《海瑞罢官》的批判,对一大批作家、艺术家的批判与迫害。这种做法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了极端,您自然也受到了批判。

    我想,这样的历史不能再继续了。中国必须坚定地走改革的道路,而市场经济加民主与法制,这其实该是我们改革的基本内容。

    与您的观点不同,如果中国作家协会接受您为会员,我认为是值得欢迎的,虽然我们在某些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不同,但这并不妨碍我对您的尊重,也不妨碍我对您一生作为的基本评价。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应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包容着不同的思想,允许发表不同的声音。您以自身的努力所参与的中国近二十年来的改革运动,其发端即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以上是我的一些想法,倘若您需要了解有关的更多的情况,请您访问我新近建立的个人网站,网址是:www.keyunlu.net。过些天,我还将在网站上发表我对中国传统文化与“文化大革命”历史研究的一点成果,也希望与您交流。

                           柯 云 路

                           1999年10月18日
仲景经方,是中医的根,是中医的灵魂,是中医的生命力所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9

主题

3641

积分

3230 小时

在线时间

版主

苏方达

Rank: 8Rank: 8

积分
3641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21: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万林案件庭审全记录 一(上)

记者:何为
开审第一天

             1999年12月29日8点30分,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庭。主审法官、审判长袁功景端坐国徽下,两边列坐公诉人、讼诉代理人、辩护人,胡万林面对国徽坐在被告席上,接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文汇报、北京晚报、重庆晚报、今晚报、燕赵都市报、三秦都市报、羊城晚报、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商丘市各新闻单位等数十家媒体的百余名记者和数百各界人士旁听庭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摘要):胡万林,男,49岁,1994年至1998年先后在新疆监狱,山西太原,陕西长安县,河南商丘市等地非法行医,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有证据证明,王宝然、刘法民、何素云三人是服用了胡万林配制的加了芒硝的中药水后呕吐、腹泻,导致脱水、失水,病情恶化而死亡,请法院依法惩处。


起诉书宣读后,主审法官问被告有没有意见。

      胡万林:“这是一张不实事求是的起诉书,是伪造的。”

       接着是法庭调查,公诉人及代理人一直提问到10时30分,胡万林的辩护人楼献开始发问,仅问了不足20分,便进入下一个程序:法庭举证。这“一举”就到了第二天开庭后的上午11时07分,才开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出示了商丘警方采自四川、新疆、山西、陕西等省区的证人证词,来证实胡有罪。

       面对公诉人、代理人的轮番指控、提问、举证,胡万林频频反对。几乎一概回答:“有意见!”“不同意!”然后说出一大堆理由,但在陈述理由时,屡屡被法官打断,当胡万林每次回答“有意见”时,旁听席上总是响起一阵轻微的笑声。当庭审至下午5点45分时,控方举证刘法民亲属出具的刘法民受治经过的证词,胡万林唯一一次说:“没有意见”四个字,而辩护律师也第一次回答“没有意见”,令旁听席上刚要响起的笑声嘎然而止。

       法庭举证质证阶段,楼献律师质疑控方法医补充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的签名,要求控方出示带有法医签名的鉴定,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公诉人答:庭后提交法庭。楼律师的助手王钟卿不依不饶,强烈要求当庭出示。审判长让书记员记录在案。

        胡万林:刘法民第一次吃药感觉效果很好,第二天就诊时我告诉他,你肝病到了中晚期……(被制止)我没有把握治好你,另请高名医生吧。他说,我要是在其它地方能治好,就不来找你了(被制止)。

       述评:胡万林面对指控并不是绝对的“有意见”或“没有意见”,说明还是实事求是的。《追踪到公审》(河南人民出版社99年11月出版)一书载:刘法民的妻字钱学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是说,刘市长的兄弟“在那儿看了一星期的胃病,效果比较好。回来说卫达医院的药一吃就好”,“我们在卫达医院没有住院”,吃了两次药,头一天非常好。按医生的要求喝水,吃药,都没有什么问题,第二天就顶不住了”,“但他的根子还是因为体质太弱”;“刚才你提到胡万林非法行医,可是他们商丘市卫生局咋还给医院挂牌呢?”“我们家属认为不能把整个问题推到胡万林身上。”所以,从庭审看到,刘法民的亲属并没有委托代理人向胡万林讨说法。事实是刘法民的哥哥癌症被治愈,何素云女儿付春梅患“先天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症”,双眼0.1,吃胡万林的药后,提高到0.4。对于旁听席上时时发出的声音,笔者一直搞不明白是什么意思,不过想起爱因斯坦的一句名言:“谁要是把自己标榜为真理和知识领域的审判官,他就会被神的笑声所覆灭。”还想到:“德”先生的敌人是对权利的垄断,“赛”先生的敌人是对真理的垄断。

       法庭花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旁证博引”质证胡万林的年龄和经历,胡万林回答:“报告审判长,公安询问记录后让我看,我说不实,公安说,他们不可能按我的原话记,大体差不多就是了。”“我对胡汉宗的证言有意见。我的年龄只有母亲说了算,可她几次说的都不一样。”“胡万春的证言也不对,我不认识他,我离家几十年了,他们对我不了解,我的医学知识是怎么学的,他们怎么能知道,他们说我只有一个女儿希名,实际我大女儿叫秀沙,二女儿叫希明,他们连我父亲的名字都说错了,怎么能当证据呢?”说到这里,楼献律师发言“证明一个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应该以户口本、身份证为直接证据,然后才是佐证。”

       〔评述:笔者认为,一个人的年龄对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不是要件,起诉书认定的胡年龄是49岁;卫生部99年30号文件认定是1931年5月1日生,应该是68岁;1999年12月29日新华社播发的“胡万林非法行医案开庭审理”通稿中认定的年龄是56岁。〕

       对如何在新疆、山西、陕西、河南等地行医情况的发问,胡万林多次回答:“这是政府和医院的事”,“在医院里,我只是职工型医生,是个工人”;对于如何用“运动疗法”,用加芒硝的中药治病情况的发问,胡万林总想回答详细些,但多次被法官制止,明显看出胡万林有很多话想说没有机会说出来,旁听者只能了解到如下大概情况:

      问:中国医典规定芒硝的内服剂量是多大?你让病人喝的酸菜水是什麽成份?

      胡万林:在这个问题上,你问得不科学,你是个外行。

      问:你是否在中药水和酸菜水中发功?

      胡万林:发功?我不懂你讲的什麽……(笔者注:云贵川一带百姓,常用酸菜水治肚子不舒服。)

      问:你是什麽时候,在什麽地方学的医?

      胡万林:我的知识是哪儿来的,技术是怎么学的,有必要告诉你吗?

     问:“服药须知”是谁制定的?

       胡完林:有我的,有院方的,“服药须知”内容有:未搞懂这个须知之前不许服药,服药后有好坏反应要及时告诉医生,服药期间,必须大量喝水.根据我的运动医学理论,服药不是目的,饮水才是目的。

    问:治病期间你收过费没有?

    胡万林:我从来没有收过病人一分钱,我至今钱无一文,房无一间.

    问:你对慢性肾衰的治疗原则是什麽?

  胡万林:我的技术能告诉你们吗?这涉及到我的医学精髓。运动医学的方法、技术与传统医学不是一回事,这个运动医学你们就不懂,那是60多个专家调查过的,你们还是回去提高些水平吧。

    问:你是什麽文化程度?

    胡万林:自学文化程度,我以自然当老师,以大地当学校。       

问:你在商丘卫达医院有没有行医证?

    胡万林:有!请问商丘考察团。

    问:你对王宝然治疗用药有几种制剂、方剂?

    胡万林:我是根据当时的病情和气候临时决定,根据四季八节二十四气七十二候,你是个外行。

       问:你给何素云加10克芒硝的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胡万林:我一次用手抓8-10克,误差不超过1-2克,这是我几十万次的实践后得来的经验,何素云之前,我有200万次手抓药的经验了。

       问:你是个中医吗?

      胡万林:我不仅是一个中医,还是一个中医师,中医专家,不服气,现场请人考察。

       问:你诊断病人的方法是中医还是西医?是什么疗法?用的什麽仪器?

       胡万林:是植物疗法,我诊断是根据中华传统医学“望”,“闻”的方法,不需要仪器。

         问:你的植物疗法指的是什麽?芒硝也是植物吗?

        胡万林:以植物为主,包括芒硝。芒硝是个好东西,没有副作用。

     问:你发放给病人的药剂有没有经过试验?试验的原则是双盲法,还是对照法?你从哪儿购买的中药,熬制的中药制剂有省以上的许可证吗?

       胡万林:你问的很不科学,这是医院的事。我只从事自己的研究。

       问:我们对你的学术早有所闻,我知道中草药是你的专长。

   胡万林:你也知道我有专长。(此时,旁听席发出笑声)
仲景经方,是中医的根,是中医的灵魂,是中医的生命力所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9

主题

3641

积分

3230 小时

在线时间

版主

苏方达

Rank: 8Rank: 8

积分
3641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21: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万林案件庭审全记录(一)下

关于何素云的死
(记者 :何为)
    问:何素云仅仅是血压高一点,为什么吃你三付加大量芒硝的中药水就死了?何素云接受治疗的情况?

       胡万林:何素云患高血压、心脏病、脑血栓三种病,她的病是易变性的,9月28日第一天吃药很正常,第二天感冒,发给她的是三号减量药,第三天她的药没喝完,(记者注:剩150克拿去让法医化验作为证据了。)10月1日她吃卫达医院我发的药,她女儿付春梅下午5点多领药回去见她时已经不会喝药了。我最后一次见她已经死了。

        问:你说10月1日下午最后一次见到何素云时,她已经死了,凭什麽断定的,死了为什么你还抢救?

                胡万林:你懂不懂法,你的水平有问题,她的病是易变性的(被制止),我是医生,我要尽自己的能力抢救她,我对刚死的也可以抢救,刺化性抢救。也是院长刘文春让我抢的。何素云身患高血压,心脏病,脑拴塞三样病,我多次让她住院治疗,以便查房时观察,及时处理,她和女儿都不听,找医院考察组说情收下的,给医院写了承诺书,她在家犯心脏病死了,这个责任应该由死者家属承担,死了的证据是心脏已停止跳动。购药煎药是医院的权利。

       问:你在卫达医院行医有没有行医执照?

      胡万林:请你们问商丘市卫生局考察团。政府对我的医术进行考察,这是政府领导的权利。

       问:你用36个药方经过哪一级批准?

  胡万林:因为今天是指控我非法行医,不是谈技术。这是技术调查还是法庭调查?你提的问题离题太远了,你不懂技术,是个外行,浪费时间。重复的话我不回答!36个基本药方是夏天用的(<胡万林生命医学运动疗法临床疗效观察报告>附例)。

    代理人咆哮:“你必须回答!”

  辩护律师楼献:“审判长,被告人有权回答不知道或不回答!”

    问:患者喝你的药,大吐大泄,造成体内电解质紊乱,酸中毒,你怎么解决?

  胡万林:你们说加芒硝的中药汤剂,会引起电解质紊乱,酸中毒,要拿出证据来!是硫酸钠离子,还是根离子造成的紊乱……(被制止)芒硝与麻黄等辛温药物相配产生催吐,与葛根等辛凉药物相配催泄,与黄芩等相配就变成降压……。(被制止)这是科学鉴定的事……(被制止)我用中医、运动医学的方法解决……加芒硝的中药汤剂,可以解决,这是中医的方法。

      问:你在新疆、陕西、山西、商丘等地是不是都是无证非法行医?终南山医院取缔后,你分红没有?

  胡万林:在新疆我是服刑人员,在陕西,是长安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到北京接我去的。我没分一文钱。在山西,是省科委、部队批准成立“山西万林运动疗法研究院”,副省长宣布的。98年6月我是来商丘接受政府考察的。卫达医院开诊有32个单位的领导参加,郑局长宣布考察合法合格。我在卫达医院不是行医,我是被考察对象,只供吃饭,考察后才说月工资1000元。我向刘文春借过200元给脑瘫贫困患者了。购药、煎药是医院安排的。

                上午10点10分,胡万林提出:“审判长,请给我一点水喝。”当厅法警立即大声回答:“没有水!”此时,辩护律师楼献示意助手递给法警一瓶矿泉水,让转交胡万林。胡万林一口气喝了近一半,稍停又准备喝时,被审判长指令法警强行取走。这时,旁听席上有人说“这太没有人性了吧!”当天下午,胡万林又要一次水喝,辩护律师拿出一瓶矿泉水让当庭公安递给胡万林,当时,在第一排就坐的司马南旁右边一个穿兰衣服的人举出一只手示意“不准拿过来!“当厅那位五十多岁的公安竟然真的就扣下了。

          (评述:犯罪嫌疑人亦或是罪犯,是不是应该有喝水的权力?) 

         关于王宝然的死

 上午10点20分,王宝然的代理人问:“有证据证明王宝然不至于那么快就死,是吃了你的药,导致酸中毒而死。”

   胡万林:王宝然找我看病,不按我的治疗规律办,出现症状后找别人去了,拉到其它医院去了,死在其它医院了……

  29日下午1点58分,主审法官宣布庭审开始,请公诉人继续举证,这时,被告人胡万林居然还没有被带上被告席,众哗然,于是不得不待胡万林到庭后再重新开始。


        胡万林治好的癌症病员当众举牌子

                下午6时,法庭宣布休庭,这时,旁听席第十排一位长者站在座位席上,双手举一张纸牌,上书:“胡万林治好的癌症患者 贵州 张盛周”,霎时,数十部摄像机,照相机镜头都对准长者,穿皮夹克的司马南从前排跑到长者身边,隔着一排连椅,举起双手,高喊着“不行!不行!“欲把老人拉下来,这时被来自东北的一位身材魁梧的高大记者拦住,并质问司马南:“你有什麽资格干涉这位老人的自由!”不长时间,老人还是被人从椅子上推了下来,这时很多主持正义的各界人士围了上来,质问一个穿法院服装没带肩章的人:“你有什麽资格拽这位老先生?”答:“我是法院的。”“法院的你也无权这样对待一位老人!”众怒难犯,这位拉拽老人的先生灰溜溜的走了。

               事后,记者采访了这位老人,他税:“我叫张盛周,73岁,是专门从贵州省铜仁地区赶来为胡万林作证的,我96年患恶性淋巴癌,在新疆223团吃胡万林医生的药治好了,四年来我身体一直很好,我家的电话是0856-5333837。”说着老先生拿出在新疆痊愈时向胡医生赠送锦旗与胡万林的合影照片,还有治疗前后当地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三份材料:

  “铜仁地区医院细胞学检验报告单,张盛周,男,69岁,送检标本,颌包块穿刺,细胞学检查结论:检获癌细胞。检验医师:李一万”。“转诊转院证明(转往医院联),转往贵州省级医院,我院门诊患者张盛周诊断为颌下包块,因病情需要,转你医院作进一步诊治,请接洽为感。此致敬礼!铜仁地区人民医院医务科(公章)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疗效证明:患者张盛周于1996年3月20日到我院经我科检查,当时右下颌区一巨大,质硬肿块,因患者全身情况衰竭,未手术做病理活检,而做穿刺细胞学检,检查结果:发现癌细胞(考虑颌下腺癌)。1996年12月9日,患者到我科复查,告知到新疆经胡万林医师治疗。治疗后,现患者全身情况良好,原肿块部位已不留痕迹,见不到残留结节,完全正常,已无从不需作病理或细胞学检查,对此奇迹,特作证明。贵州铜仁地区医院病理科主任医师姚曙光(铜仁地区人民医院医务科公章)1996.12.9。”

 张盛周先生继续说:“我的命是胡万林先生给的,听说有坏人陷害他是骗子,他没要病人一分钱,他骗什麽了?拿什麽骗的?用苦药水把病人的病骗好了,如果法律要判胡万林的刑,我替他作牢,好让他再救一些人!哪里的医院不死人,医院不死人设太平间干什麽用?”

  评述:笔者采访得知,旁听席上并不只有一个张盛周,还有吉林的巍铁雷(电话:0431-873800),北京吴先丽(乳癌治愈,电话:010-62187851)等愿替胡万林恩人坐牢的人。不过,正象楼献律师在法庭上申辩的:你们庭审只让说找胡万林治过病的人死了多少,不让说救活了多少绝症患者,来商出庭前有一百多胡万林治愈的患者给我打电话,要求出庭作证,来商丘旁听,我回答可能解决不了进庭证的问题,也不让你们这样的证人说话,劝他们不要盲目地来商丘,笔者相信,如果法院发一个公告,让胡万林治愈的人出庭作证,法院就必须建造一个能容纳数十万人的法庭!
仲景经方,是中医的根,是中医的灵魂,是中医的生命力所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9

主题

3641

积分

3230 小时

在线时间

版主

苏方达

Rank: 8Rank: 8

积分
3641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22: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万林案件庭审全记录二(上)

(记者   何为)       
      开审第二天
     30日上午11点09分,进入庭审辩论阶段。公诉人,代理人轮番发言后,胡万林开始自我辩护

胡万林:“我请求各界人士,各级领导……”(被制止)
法官:要对公诉人,代理人的意见发言。
      胡万林:第一,我要求把一个重大的违反党纪国法的事件上报党中央和各级领导。口说无凭,事实为证(说着,掏出一沓准备好的材料)。第二,法律要讲证据,科学要讲数据,只有不学无术的人才搞歪理邪说。第三,胡万林的美德就是:一生实践,勤奋劳动,自学成才,他不仅自己吃草吃药,以身实践,成功之后再给别人,而且还和很多专家教授一起研讨(被制止)。
   法官:法庭再次提醒你,现在是辩论阶段,你要针对公诉人,代理人的意见辩护。
          胡万林:审判长,我这就是辩护吗。
      法官:这不是辩护,辩护要针对公诉人,代理人的意见发言。
   胡万林:我围绕本案非法还是合法行医,实事求是来发言(被制止)
      法官:你谈到的这些问题,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还允许你做最后陈述,你还有啥?
      胡万林:那就不讲那么多了,我就实事求是地讲几件事。(被制止)
     审判长:下面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你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
     胡万林接过问话:我有呀,我是本案的被告,他们说了那么多,也要让我说几句呀!第一条:卫达医院刘文春聘请“运动疗法研究院”院长   胡万林坐诊卫达医院是完全合法的,有研究院批文和聘书作证;
   第二条:97年8月10日,国防科工委(注:下属山西省国防科工办)、山西省科委,在太原召开大会,宣布“运动疗法研究院”成立(在这里我说一句,我非常尊重法庭),参加大会的有省委、省政府12位主要领导。大会第一项,国防科工委介绍了“运动疗法”及鉴定结论。大会第二项,省科委向“运动医学”颁发了“运动疗法研究院”证书,介绍了“运动医学”的新特点,主要说明:正因为运动医学不是单一治疗,不是常规医学,所以才为运动医学颁发了成立“运动疗法研究院”证书。大会第三项,省长宣布“运动疗法研究院”正式成立,省人大刘主任,省政法委李书记在大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宣布了胡万林为“运动疗法研究院”院长。同时,国防科工委还宣布了“运动疗法研究院”由马荣飞具体负责的决定。从此,“运动疗法”就被国家、政府、法律彻底地认可了,并明确我是“运动疗法”的最高技术权威。这就是“运动医学”合法的证据。
     第三条:“运动疗法研究院”的成立,非同小可,它证明“运动疗法”有治疗和研究的权力,商丘政府以非法行医扣押了“运动疗法研究院”院长,扣押了“运动医学”创始人胡万林,所以我强烈要求商丘市检察院当庭出示推翻国防科工委、山西省科委对“运动医学”认可的法律证据,如果你们拿不出证据,那就无条件向胡万林道歉,法律以宣布为准(再次被制止)。

     法官:你要针对检察机关指控你非法行医致三名受害人死亡来辩护。
     胡万林:自我辩护,这是国家法律给我的权力。我是合法的,我不是非法行医!(被制止)
法官:你讲完没有?

     胡万林:还多着呢!我实事求是地把事实真相揭露出来。第四条:办案人员说“运动疗法研究院”证书是名誉上的,他们闹了一个法律上的大笑话,请问“研究院”这个名称有名誉上的吗?请搞清楚,省科委宣布的“运动疗法研究院”成立与开张,不是宣布的胡万林医院成立,“万林医院”是马荣飞个人取的名字,“运动疗法研究院”已经正式开始工作,在省科委、国防科工委的领导下,不是没有工作,不是没有进行研究和治疗;请你们搞清楚,颁发的是“运动疗法研究院”证书,而不是颁发的“运动医学”名誉证书,如果你们硬说“名誉”二字,就是混淆了明确的法律界线,你们做法律工作的人,如果不以法律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连基本法律概念都分不清,还有什么资格搞法律工作呢?
        法官制止:被告人胡万林不得对他人指责。
    胡万林:这是礼貌性的(旁听席发出笑声)。山西省中医学院书记、院长、主任等62位专家,对“运动疗法研究院”进行考察性治疗,由于治好了他们中张小平的乳腺癌,治好了赵怀亮的食道癌,治好了省检察院领导女儿的先天性聋哑……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医学院向胡万林颁发了客座教授的证书,并多次邀请胡万林到学院进行学术交流、坐诊和讲学。这就叫做“客座教授”的法律证据和清楚的法律界线,而不是你们说的“名誉教授”。中医教授是全世界认可的中医最高技术职称。法律规定,中医教授走遍天下都有组织治疗和讲学的权力。所以,我强烈要求给中医教授胡万林平反。我把在坐的所有的人都看成是朋友,是学术上的讨论者,看成是落后与进步的关系。我没有把你们看成是敌人。我一生好学,勤奋实践……(被审判长制止)
    胡万林:请允许我说完。再一点中医学院聘请胡万林教授是合法的,卫达医院聘请胡万林坐诊也是合法的。后来,有个补充证明,他们说发给胡万林的“客座教授”证书与治疗无关,是礼貌性的。这一说法是不负责任的,是对抗法律的。如果说一个“证明”就可以改变教授的性质,一个证明就可以篡改法律的性质和尊严,这显然是一个无稽之谈的笑话。法律以事实为根据非常重要,胡万林有“客座教授”证书,就有权力研究和治疗。
    商丘发给胡万林的一切证书,商丘一级政府下达同意胡万林坐诊卫达医院的文件,法律以宣布为准,老百姓服从政府的法令,是遵纪守法的表现。至于后来商丘市卫生局又撤消的这个文件,法律上仍然以宣布为准,它是在医院停诊后,胡万林没有行医后才宣布的这个撤消决定,所以它对停诊后的胡万林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是马后炮(旁听席爆发笑声)。
     胡万林:我在卫达医院坐诊时是完全合法的,这是一方政府对老百姓的命令,要推翻这一政府法令(红头文件盖大章),也要有法律依据;
    请法官先生和各位先生,落实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因服药造成的医疗事故,必须以中毒为准,没有中毒现象就没有医疗事故,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大剂量用药造成中毒,造成无法挽救导致死亡的事故,也必须以中毒为准……,医疗事故与责任事故概念不同。因脱水、失水、电解质紊乱引起的一切症状,与法律上的责任事故毫无关系,不属于无法抢救、无时间补水抢救的范畴,请你们尊重法律。(笔者注:脱水、失水并不是必然导致死亡的症状,补点水就可以解决。)换水疗法是运动疗法的一个项目(法官制止),我本来准备在这里公布运动疗法和换水疗法的科学数据(被制止)。
    胡万林:批判我的人,宣传我的人都应该是学术上的争论,所以我在这里恭敬地请公诉人和代理人,出示医疗事故准确的数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讲出胡万林运动医学的精确数据(被制止)。
 法官:胡万林,现在是法庭辩论,你没有资格让公诉人向你出具什么证据。
    胡万林:我不是要他们现在给我出示证据,是要求他们向法庭出示证据。运动医学是非常严谨的,每一味药每一个课题都是非常严肃的,比如说,芒硝这味药,含矿物质23种,它与四季八节二十四气七十二侯紧密配合……,芒硝与什么药相配产生大吐,与什么药相配产生大泻,与什么药相配产生大渴,与什么药配方产生大热,与什么药配方产生大汗,非常有关系。芒硝是中医的宝贝,说我们中华医学是一个粗糙的医学,我听见不高兴,我们中华医学是一个了不起的伟大的医学,因为……(被制止)
     胡万林:我在这里再次宣布:我所有的科技资料,一篇也没有发表过,以前他们说好话也好,说坏话也好,都是他们自编自演,自买自卖的把戏,毫无科学依据,与“运动医学”毫无关系。法官,我很尊重你们,相信你们能以法律为依据,不受任何势力、任何权力的干扰,我尊重你们,也尊重法律……(被打断)
法官:你还有意见没有?
     胡万林:还有,关于这个案子,有几个问题非常关键:一、运动医学是非常严谨的。关于你们说我创造洛文的问题,希望你们搞清楚:胡万林是自己创造的洛文符号,不是正规的洛文。真的洛文是蓝田文化的一种,祭奠契形文,祭神的。请你们搞清楚。我没有发表洛文,我对洛文知道:所谓三缕(音)四机(音)七规、八叉、八律,我都知道,我是画的一种符号。
    特别请你们搞清楚:“胡万林创造的蓄势诊断法非常科学,非常实事求是,是一种非常慎密的科学方法,大大地提高了治愈率。也有人死去,你们可以看一看,死去的都是什么病人?(众笑)胡万林的医院,每天都有几百人,但大都是住院已经吃过药的人,每天新病员只有几十人,需要1-2分钟的观察和询问病情。对老病员,只需要观察吃过药后,他的生命力、情绪力反应效果怎么样,调整用药。腾出精力对新病人进行详细诊断,然后把医生的全部精力用在随时观察、调整用药、配药、洗药上。(注:胡万林在卫达医院坐诊接受考察时,每天上午、下午两次观察每一个人吃药后的病情变化)胡万林并不是对病人不管。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比传统医学一次给病人开几十付药科学的多!病人每天服了药,身体、病情就要有变化,上午下午都不一样,这是我们古人对治病的总结,我非常喜欢这句话。胡万林用芒硝排泄、降温、消炎、解毒,在这里,每一付配药、主药、洗药都有精确的数据:(被制止)
胡万林:好,好!我现在向法庭宣布科学数据:(被制止)
    胡万林:第二个问题,一场轰轰烈烈的一方政府的考察活动,突然变成了胡万林个人非法行医;突然考察团长和主要考察成员不知道是在考察!可是,考察结束以后,卫生局长亲自在专家、领导面前宣布了考察合格、卫达医院正式开业、”运动疗法“正式开始实施(被制止)
     法官 :胡万林不要说了!(旁听席哗然虚声)
    胡万林强行自我辩护:请天下人注意!这场众所周知的政府行为的考察,变成了个人非法行医,这个性质是非常恶劣的!我希望各界人士,对我不了解的人,对我进行批判、斗争,我非常欢迎!但是,我不赞成你们在法律上这样不严肃!这个考察团的主要成员,竟然不知道是在考察,这背后隐藏着多么大的阴谋?
   法官:这一点已经明白了,不要再讲了,还有没有新的观点?
      胡万林:有!
      法官:你暂停发言,现在休庭,下午2点半继续开庭
仲景经方,是中医的根,是中医的灵魂,是中医的生命力所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9

主题

3641

积分

3230 小时

在线时间

版主

苏方达

Rank: 8Rank: 8

积分
3641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22: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万林案件庭审全记录二(下)

30日下午2点半,继续开庭辩论。……

     胡万林:商丘卫生局一级政府欺骗老百姓是不对的,政府错了,让老百姓承担责任是不对的!公诉人另外设了一个(尸检)鉴定结论,放在案卷中,这个事情是严重违法的, 我希望你们(法庭)处理好这个事(被制止)。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你要针对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无关的不要说。

     胡万林:这个问题不处理好,我要依法上告;关于河南省卫生厅对我的行医资格的认定也是错的,他们即不了解,也没见过胡万林,就下结论是不实事求是的。河南省卫生厅并没有推翻商丘卫生局的批复文件,并没有推翻98年9月26日市卫生局局长代表一方政府,宣布胡万林合法合格的决定。在这之前胡万林收治的200万人次中,仅仅找到三例事故(被制止)。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法庭一再提醒你注意,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胡万林:而且这三例事故,都没有确切的、准确的法律依据!希望你们对胡万林的指控,要有确切的犯罪法律依据!我解释一下实质性的问题,其他非常重要的证据我就在这儿不说了,我这些(揭发)材料可以当众撕碎,因为我不想搞矛盾。我只想学习、劳动。

     98年5月18日,刘文春,刘权寿等人,代表卫生局,在北京西客站(被制止)向胡万林颁发了……(被制止)。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这些已经讲过,不要再讲了,对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方面还有什么要辩护的?

     胡万林:法官先生,这是个非常重要的事。

     法官:这个问题上午已经讲过了!

     胡万林:没有讲过。

     法官:讲过了,对这个问题,法庭已经听明白了。

     胡万林: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没讲过,我认为对法庭很重要(被制止)。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不要再宣读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你还有啥要辩护的?

     胡万林:那还多哩!接到他们给我的证书,会谈后,他们宣布是对我考察,我才接受的(被制止)。

     法官:法庭已经对你说明白,不让你宣读了,对这个问题,本庭已经听明白,你有没有新的辩护观点?

     胡万林:颁发给胡万林的中医师证书,在全国的报纸上已经发表(被制止)我有好多话没法说了。

     法官:可材料转交法庭。

  胡万林:我再说一个事实:胡万林来商丘坐诊后,刘文春于98年7月14日,告诉我证书……(被制止)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法庭一再警告你,不要再讲了,本法庭已经听明白了。

     胡万林:法官先生,我说的(制止:不要再讲了)都是新的重要的事……(被制止)

     法官:胡万林,鉴于多次提醒被告人,要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被告人没有什么新的……

     胡万林:怎么不是新的呢?这就是新的呀!指控我非法行医,到底有证没有证,我就没有提过么。

     法官:上午讲过了。

     胡万林:我没有举过这个例子呀!我是被告,法庭应该给我一点申辩的权利(被制止)这是有力的证据啊!大会上宣布把我的证件丢失了,不是向我一个讲的呀,大会上公开宣布把我的证件丢了。

     法官:还有啥新的观点没有?

     胡万林:有!我要说的很多,法官先生不让说……后来说发给我的证书是假的,大印也是假的吗?颁发证书的大权在政府,不是个人!法律公认公开宣布这一事实。98年底月产日卫生局长在卫生系统大会上宣布了对运动医学考察合法合格的报告,宣布了运动医学正式开始实施,从此,运动医学这门新型科学获得了当地政府的承认,获得了法律的承认,胡万林坐诊是合法的,以非法行医罪名扣押胡万林是错的,一方政府宣布的政策法令……(被制止)

     法官:这个非法行医问题,本法庭听明白了。

     胡万林:我再次声明,一方政府宣布的,谁要推翻它,只有卫生厅才有权力,其他单位没有这个权力。再说一个重要事实,98年底9月26日下午,在卫达医院二楼餐厅开会(被制止)

     法官:胡万林,说新观点!

     胡万林;这是郑炳钦的原话,你们都不知道的,他的发言就是宣布“运动医学”考察合格,这门新型医学就合法了,我的一切都合法了。这是代表一方政府宣布的(被制止)。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你以上所说的这些,不就是证明你到商丘卫达医院行医,是经过商丘市卫达医院聘请,并经商丘市卫生局同意,并且在卫达医院开业的时候,由卫生局长去宣布,是不是这个观点?

     胡万林:不是这个观点!法官先生你搞错了!他是宣布的对“运动医学”考察合法合格的报告,不是……(被制止)

     (评:此时胡万林非常愤怒激动,因为他不能说完一个完整的辩护意思,就被审判长制止了)

     法官:现在关键是你有没有行医资格?

     胡万林:(愤怒地大声辩护)这就包括完了,他不是宣布“运动医学”合格了,政府承认了,法律承认了,我行医就合法了,你是代表一方政府宣布的运动医学合法合格……(被严厉制止)

     法官:把你的手放下来!

     辩护律师:胡万林,算了,我来辩吧。

     胡万林:法官先生,请允许我再说一点……还有很多政府宣布的非常重要的情况你不知道!你们政府就这样践踏老百姓吗?

     法官:本法庭提醒你,注意,法庭向你提出警告。

     胡万林:你们就这样……

     法官: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楼献: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首先说一点,刚才公诉人说:“胡万林身披红袍在雪地上练F*L功”,我们认为这是毫无根据的!……

     法官:发表辩护意见。

     楼献:这就是发表辩护意见啊,慢慢来么,公诉人说话你怎么一次没打断过?(旁听席大笑)我的意见是:公诉人、代理人也好,包括被告人胡万林要好,包括我和你审判长也好,都不必激动。在开庭之前我们也得到了一份商丘市政府“关于公开审理胡万林非法行医案实施方案:(注:来自全国各地的很多记者都得到了这份材料)上面说:“运用刑法武器,彻底揭露胡万林非法行医罪行”,总的要求,严格而具体……

     法官:辩护人,根据起诉书指控的意见进行辩护,这些是和本案无关。

     楼献:怎么会没有关呢?所以你胡万林再讲也没用,我们老早就知道这写,我们是配合法庭走这个过程,我们本来不想讲这个东西,由于你再三地,十次以上打断胡万林的自我辩护……

     法官:本法庭有权力制止胡万林对本案无关的辩护。

     楼献:怎么是无关呢?

     法官:本法庭认为是无关的!

     楼献:我本来是想配合商丘市政法委,你说有罪,我说无罪,最后你还是定他罪,你不是挺伟大的吗,总之是要有我这个角色。

     法官:胡万林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由法庭作出判决。

     楼献:法庭就是要“彻底揭露胡万林非法行医罪行”吗?(注:引号内是商丘市决策层制定的《公开审理“胡万林非法行医案”实施方案》中的原话,其中还有“罪犯的押解,庭审警卫有2名,2名武警……”等说法)

     代理人插言:审判长,我再次表示抗议!

     法官:本法庭向辩护人提出警告。

     楼献:商丘方面岂不是在开庭之前就给胡万林定罪量刑了吗?这不是我熟悉的引蛇出洞,先判后审吗?

     楼献律师接着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发表了胡万林无罪的辩护意见。针对起诉书指控胡万林74年和80年两次因“反革命罪”、“杀人罪”被判刑,楼献律师称:胡万林两次被判刑都平反了,说明是坐的冤狱,他没有去上访,也没有到任何地方去喊冤,要求国家赔偿,而且为病人着想,应聘到医院为人治病,现在又身陷囵,难道共和国的法律还要第三次亏待他吗?还要再欠他一次情吗?人的一生有几个20多年?……

     评述:卫生部99年30号文件载:胡万林“1997年5月19日被无罪释放,1993年2月6日至1997年7月6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23团中医门诊部“行医”,因属服刑人员无行医证书”,“12月30日山西省省长助理和西安市政府秘书长等到已被取缔的中南山医院视察后说,胡万林的运动疗法也许是未发现的科学,可以发证染他开业。并由陕西省科委牵头,成立“胡万林运动疗法”考察组,对“胡万林运动疗法”发展情况及社会背景进行考察”。

     根据大量政府文件,媒体调查情况看,胡万林在各地坐诊接受考察,都是“政府行为”。

     楼献继续发言;有的新闻报道,空穴来风,说胡万林治死了几百人,谋取暴利几百万元,起诉书虽然定性不当,但它还是多多少少擦去了一年多来泼在胡万林身上的污水,比如(一)起诉书写明,1997年5月19日胡万林是无罪释放,他是平反出狱的,这之前许多报刊称胡万林是劳改释放分子,甚至是逃犯,连中国科普研究所研究员郭正谊先生,也在《光明日报》撰文说,胡万林是罪犯,在新疆劳改服役,后竟被人保出来……更令人吃惊的是1999年3月何作庥院士等人给九界政协二次会议的提案中特别指出:“胡万林是郭某某刘某某等人从新疆劳改农场223兵团非法引渡出狱”,“胡万林是在逃犯,”呼吁“最高检察院查处223团劳改队的违法行为”。

     (二)起诉书上说明:胡万林给病人服用的是“含有大量芒硝的中药水”,而在次之前,有报刊称:胡万林给病人服的仅仅是芒硝,从来都不提中药水,郭正谊说:“胡万林10秒钟看一个病人,一律服用巨量工业芒硝,结果是治死”。1999年9月15日,上海科技报载文说“胡万林无照行医,他所谓治病的唯一药物便是大量的芒硝。”

     (三)起诉书说胡万林治死三人,而这之前许多媒体都说明胡万林治死了几百人。

     (四)起诉书上没有指控胡万林获取一分钱,这就彻底澄清了在这之前,卫生部及许多媒体上说“胡万林在陕西、山西、河南三省非法行医,收入数额巨大”(卫生部99年39号文件),如果卫生部的文件属实,那么在经过近一年的侦查取证,起诉书为什么没有查明胡万林的巨额收入呢?这之前,12月14日我们专门致函提请法院搜集胡万林非法收入的材料,到底有没有钱?这些钱到哪里去了?通过今天庭审,我们看到胡万林没有非法收入。如果起诉书上说的是真的,那么卫生部文件所说的就是假的!江南晚报说“胡万林收入有一个多亿”,羊城晚报刊登赵世龙、刘伟亚的专访文章(99年10月18日):“记者问:你的非法所得,就算每个病人100块钱,也有一个多亿,这些巨额财产去了哪里?”胡万林勃然大骂:“放屁”!如果这些报道属实,胡万林超过亿元的收入在哪里,商丘警方为什么没有找到呢?还是不愿意去找呢?胡万林案件的背后真的有腐败吗?为什么不给胡万林加上一个偷税罪名呢?可惜,这些通通都是某些人的“臆想”而已!可悲的是,这些“臆想”却堂而皇之刊登在党和人民的舆论阵地上,真叫人想大喊一声,不许放屁!

     更可悲的是在1999年3月,何祚庥等人在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就胡万林搞了三个提案,一个就是《关于依法严惩非法行医牟财害命的在逃犯胡万林的提案》,其中说:“胡万林非法行医期间,即以每人的挂号费10元计算,其非法收入也有1200万元(这还不包括住院和卖药的非法收入),这笔非法收入落入何人之手?必须认真查清”。这里,胡万林不是无罪释放,而是在逃犯,且“谋财害命”,胡万林的财在哪里呢?如果没查清的话,这个案件怎么能算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呢?怎么办成“铁案”呢?我们不能让胡万林拿了这么多非法收入,以后东山再起,绝对不能。所以,我们也坚决要求,侦查机关再次把这个问题查清楚。否则,没有这财,胡万林不“谋财”为什么要害人家的命呢?解释不通了么。

     (五)起诉书上没有指控胡万林用气功给人治病,而胡万林也从来没说自己用气功给人治病。

     (评:就算用气功治病,就构成犯罪了吗?全国各级政府机关颁发了那么多“气功治疗师”证书都是个人决定颁发的吗?)

     (六)起诉书上也没有指控胡万林出钱雇了许多保镖,为其非法行医保驾护航。因为据说文放(刘伟亚)被胡万林的保镖绑架,挺玄乎的,好象这个案子至今也没有破案……

     法官:辩护人,与本案无关的不要说了。

     楼献:我一讲你就打断,人家从赫尔辛基讲到联合国,你都不打断(旁听席发出大笑声),人家北京来的你就看得起,我小地方来的你就……本案与赫尔辛基与希特勒有关吗?你从来不打断(旁听席大笑声起),好象很有交情的,是这样吧?我早知道我的角色不受欢迎(旁听席哗然)。

     法官: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楼献:我们一直想配合法庭,把这个公开开庭开成“示范庭”,从起诉书上指控的内容看,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通过各种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都表明:

     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是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胡万林没有收取就诊人的任何费用,三名死者不是胡万林给治死的,而是胡万林没有治好(救活)。一句话,胡万林是合法“从医”,不时非法’行医。

     起诉书将“行医”和“从医”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定刑不当……自己挂牌,自己收取诊费,才叫“行医”。没有谋利能不能定非法行医罪呢?我们人为不符合刑法第366条的立法初衷,没有谋利,并处罚金,罚谁呀?……

     辩护律师楼献针对起诉书称,卫达医院院长刘文春涉嫌非法行医批捕在逃发言说,刘文春是副主任医师,河南省人民政府发的资格证,怎么也象没有资格证的胡万林一样,是非法行医呢?

     楼献还从构成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出示大量证人证言,述胡万林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楼献:从主体看,卫达医院有卫生部颁发的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胡万林就不构成非法行医;从胡万林、刘锡鉴、刘炳钦、刘文春的证词看,他们不是共同犯罪。

     从客体看,胡万林从事医疗活动,是经过商丘市卫生局批准,98年10月8号市卫生局的文件再次认为胡万林有行医资格。郑炳钦局长说:我不批准他坐诊,不对他进行考察,我怎么知道他是不是社会名医?河南省中医管理条例没有实施细则,我们只有摸着石头过河,黑猫白猫抓着老鼠就是好猫。杜润生同志撰文说:“改革过程中允许试‘错’”。

     从主观上看,胡万林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故意犯罪必须有动机、目的、赃款赃物来源、去向。庭审整个过程,没有认证胡万林非法获得巨额财产。胡万林与终南山、卫达医院是聘任关系。王宝然、何素云的钱都交给了医院。97年7月23日,终南山医院挂牌开业大会上,胡万林讲话说:“运动疗法还是初创阶段,还不完善,我不能包治百病,更不能包人不死……”,对于别人,媒体怎么说,这与胡万林无关。胡万林在很多地方救治病人,最后都是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

     针对指控服用胡万林加大量芒硝的中药水致三人死亡,楼律师辩称:

     三个人的死亡与中药水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药典规定芒硝内服最大量是18克,但这指的是常用量,那么半致死量、致死量是多少呢?到底吃多少芒硝能死人,应该有鉴定结论。否则,不能让全国人民心服口服!芒硝入药后,溶解液受饱和浓度的限制,有的无法溶解……所以,病人喝剩下的都有渣滓。据我们同胡万林谈,喝加芒硝的中药水与喝自然水的比例是3:7,三人的护理条件有无大量饮水、洗冷水澡?如果不遵医嘱,死了谁负责?

     何素云、王宝然写给医院的承诺书都是自愿的,没有胁迫。治疗就有风险,大医院给病人开刀前让他在公证书上签字,也说是医院推脱责任吗?你不签字就不开刀,死在手术台上也是经常发生的。

     关于胡万林创立的运动疗法是否科学,楼献律师辩称:

     《宪法》规定,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从事科学研究项目。胡万林作为公民个人也可以自由选择课题,从事自认为的基础应用科学研究。有人说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是伪科学,在科学上是不能搞非此即彼的两分法,如果不是纯粹的思辩,可以实验证实证伪的都属于科研范畴。西医学就是完善的科学吗?统计资料显示,63年法国的误诊率达百分之四十五,药源性死亡的人数达……西医疗法,出现了四环素牙齿,连霉素耳聋,这不是也在搞人体试验吗?三百年后看我们现在的科学知识,可能认为是幼稚可笑的。(被法官制止)

     楼献:胡万林的运动疗法也包括了经验,治好了许多疑难绝症,当然,今天法庭不调查胡万林治好了多少人。(被制止)

     法官:辩护人你说的科学伪科学与本案无关。

     楼献:审判长,公诉人、代理人说了那么多,控辩双方么,也总要让我说一点吧!我第二轮辩护就不再说了。十组证言证据大部分我只读了题目,有些特别重要的也要读一下。

     王仲卿律师宣读刘权寿的证言:……终南山医院开业120天帐面收入200万元,仅购中草药就支出了126万元……

     楼献律师宣读中国中医研究院李志超教授等10名医学专家致商丘中级法院的一封信(被制止)。

     法官:这个不要读了。

     楼献:(气愤地手持材料抖动)不让读我庭后散发!胡万林象当年的电学研究者一样……(被法官打断)胡万林创造了运动疗法,但他今天站在了被告席上……

     80年代以来,“振兴中医”、“保持发扬中医特色”的提出,以及已被广大中西医人员普遍认同的“中医药学是独具特色的医学理论体系”的观点,表明中国全社会对中医的认识正在走向成熟。随着信息传播的现代化,东西方文化、科学、技术上的差距迅速缩小,交流的范围迅速扩大,“西方文化中心论”迅速崩解,多元文化科学意识迅速形成。在这种形势下,仍然固持地用西医生物工程学的观点曲解中医,用还原性研究方法改造中医,则越来越显得背逆潮流,落后时代,也越来越失去了当代科学的支撑。

     综上所述:身为山西中医学院客座教授、运动疗法研究院院长的胡万林受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邀请,曾在山西、西安、商丘等地的医院内坐诊看病,接受考察。胡万林本人没有收取病人的任何费用,没有非法行医的动机和目的。三位死者本身身患重病,他们的死亡与胡万林的加芒硝的中药水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他们不是被治死的,而是没有治好。同时,胡万林依法有权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并经省级科委批准成立了研究所。运动疗法是一种药物疗法,而不是气功,不是伪科学。依照科学进步法,应当保护这种研究及其研究者。一句话,胡万林其人无罪,其运动疗法无罪!

     此时此刻,迎着新千年的曙光,我想起了一位年轻友人的四句诗,送给我的当事人:

     凭今吊古独彷徨,百尺楼头夜正长。

     一种苍茫无处说,依栏闲眸紫微光。

     在20世纪,在这快曾经倒下过共和国主席的中原大地上,我的当事人即使被判有罪,我们仍然坚信,胡万林将会沐浴在新世纪的阳光之中,继续进行运动疗法的研究和实践。

     公诉人、代理人发表第一轮代理意见后,审判长宣布;根据控辩双方的代理意见,本案辩论的焦点是:1、胡万林是否有行医资格;2、三人死亡是否与服用胡万林加芒硝的重要水有直接关系,下面开始第二轮辩护。

     胡万林:审判长,给我一点时间么,否则就不合法不公正了。

     法官:不允许。下面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在正式答辩之前,公诉人在这里做一个更正。刚才在宣读公诉意见时,有这么一句话,“身披红袍袈裟的胡万林在修炼自然大法”把“自然大法”念成“法轮大法”了,在此进行更正,希望辩护人能够理解。我们说郑炳钦局长是个人决定,没说个人行为,当然,他能代表卫生局……胡万林自己确实没有说过自己是旷世名医,但药典规定芒硝最大内服量是6—18克(出示小包)……缺水时,喝水、洗冷水澡就能补水吗?……被告并未告知病人吃他的药有危险,胡万林反对《本草纲目》就是反对中华传统医学……

     评述:《胡万林和他的自然大法》一书是别人编著的,与胡万林无关。胡万林没有说过他创立了“自然大法”,穿袍装在雪地上照相是公民的自由,对个别病号,卫达医院经常输液补水。胡万林告知了吃药后有时吐有时泻,有时又吐又泻。“本草”能代表中华医学,那么一个党员能代表党中央、全体党员?“本草”之前,中华没有医学吗?

     公诉人代理人第二轮发表后,辩护律师没有发言。

     法官:胡万林,你还有什么新观点没有?

     胡万林:有啊,有些问题你们不知道,还不让我说。现在你们已经决定了给我判刑,但是我也要说几句话呀。

     法官:有没有新观点?

     胡万林:肯定有。为什么不让我说话(旁听席笑声),因为这不是单一的“非法行医”这么简单的事!这里保护了一个大型的犯罪集团,保护了地方势力!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你要仅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啥意见,可以谈你自己的观点。

     胡万林:正因为用“非法行医”这几个字,保护地方势力,保护了大型犯罪集团……98年9月26号下午,商丘考察团组织了有32位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会上,香港《中华医药保健报》社长张梦飞等人发表提问,卫生局郑炳钦局长,刘副局长宣布运动医学这门新型的科学今天已经被政府承认了,这份政府报告已经生效了,一切都是合法的了,从今天起,胡万林就是运动医学的创始人,也就是运动医学最高技术权威了,胡万林不仅有了治病的权力,还有了批准治病的权力(被制止)。

     (注:笔者也参加了此座谈会,有照片为证。参加会的还有原水利部副部长胡庆林,中国作家出版社总编室主任、副编审候秀芬,外交部前大使周贤觉,航天部高级工程师何祯祥,二炮某研究所博士高培正,新华社国内部记者楚保平,《上海家庭报》记者等人。)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这个问题在你第一轮的辩护中已经说过了,再说就是重复了。你还有没有新的辩护意见?

     胡万林:这全部是新的,地区卫生局召开的这次大会,大量事实充分证明了这次考察是地区卫生局组织的,只要考察结束了,宣布考察合法合格,运动医学就完全合法。请你们搞清楚,这是对“运动医学”进行的科学考察和确定,不是对胡万林个人医生合法不合法的确定。运动医学被认可了,胡万林是运动医学的创始人,他就完全合法了。(被制止)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你的辩护意见本法庭已经听清楚了。

     胡万林:好!我捡主要的说。第二条:不论卫生局以什么理由,要达到什么目的,已经向胡万林颁发了证书,并向全国宣布了要对胡万林进行临床治疗考察,被考察中的胡万林,是高度受到政府和法律保护的。(被制止)

     法官:对运动医学这方面的情况,休庭以后可以写成书面材料,转交法庭,在本法庭就不要再讲了!

     胡万林:那我把医疗事故说一下,好不好?

     法官:……不要再讲!

     胡万林:这是你们政府发布的命令啊,宣布的制度,宣布我合法呀!(此时此刻,似乎有人要堵他的嘴,胡万林显得烦躁,大有虎落平原,龙困沙滩的味道。)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本法庭向你提出警告。

     胡万林:我按照你们政府的命令,在你们政府宣布合法的情况下工作、行医,你们又不准我说。(被制止)

     法官:胡万林,鉴于你讲不出什么新的理由,本法庭宣布辩论结束。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胡万林:我这里有好多揭发材料,看来是不会让我在法庭上说了(旁听席上发出笑声)。

     法官:还有没有?

     胡万林;这是很简单的事,你们认为我把人治死了,你要拿出准确的法律证据;第二,你们搞了一个补充鉴定,法医补充鉴定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个补充鉴定一开始就说,听家属介绍,连续几天吃了大吐大泻,造成心脑病梗塞。请问,这是法医亲眼看见的吗?回答是否定的!请问,用仪器检验吃药造成大吐大泻是准确的吗?肯定是不准确的!是没有依据的!你们指控胡万林非法行医,胡万林是研究生理学的,这是国家法律、政府承认了的!你们商丘地区卫生局代表一方政府,26号上午大会上宣布的。还有一个最大问题,在卫生局宣布了胡万林合法合格的前提下,你们检察院又以非法行医把胡万林逮捕起来,究竟是胡万林违了法,还是卫生局违了法,还是你们检察院违了法?(旁听席上此时议论纷纷)你们说证书是假的,批复(文件)是假的,考察团是假的,如果全是假的,就构成了政府行为的诈骗集团。你们在明知一切都是假的基础上,派住考察团,强制性、监督性地让胡万林完成治疗任务,你们是否知道“考察团”意思,老百姓服从政府的考察决定和考察纪律,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们把我逮捕了,胡万林是按照你们政府许可的方案操作的,如果政府不合法……(被制止)

     评述:据《大河报》载:商丘卫生局领导当初将聘请胡万林坐诊、进行考察的想法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书记说:只要能治好癌症,这样的骗子,有多少我们都要!后来,市委常委研究决定,对聘请胡万林坐诊接受考察一事总的态度是:“不支持、不反对、不宣传。”

     法官:除此还有什么要讲的没有?

     胡万林:我准备揭发,现在也没法说了。

     法官:你愿意揭发,可以,休庭以后写成材料转交法庭。

     胡万林:(非常激动)一方政府对胡万林一场轰轰烈烈的公开考察,三个多月,突然变成了胡万林个人非法行医……(被制止)

     法官:你已没有新的观点。

     胡万林:你们政府轰轰烈烈的考察,又说我非法行医,你们这种对生命不负责任的作法,就了结了吗?你们政府就可以把一切责任都推到我胡万林身上了吗?你们什么政府行为啊?法律规定,不允许老百姓替政府承担责任!不允许被考察的人替考察团承担责任!……(被制止)

     法官:被告人胡万林,你提不出新的理由,本法庭视为你放弃陈述权力。现在宣布休庭!本案近期宣判,把被告人胡万林带出法庭。(此时是下午5点50分)

     胡万林被押出法庭时愤怒地大声疾呼:“各界人士,请注意,商丘法庭不让说话……

     总评述:两天的庭审胡万林结束了,留给旁听者许多思考,许多感慨!胡万林究竟有罪没罪,法律会有一个说法;但运动疗法是不是科学,怕是还要争论很长一个时期。

     要判定”生命运动疗法“是科学还是伪科学,唯一正确的方法是组织多学科医学专家组考察、实验验证。

     此时此刻,笔者为胡万林独创的新型运动医学疗法而悲哀,为这一对疑难绝症治愈率可达百分之五十左右的新疗法被封闭在看守所一年多而悲哀,更为那些被剥夺找胡万林求医权力的受苦人而悲哀!笔者对庭审中法官多次打断胡万林辩护发言的情况,感到不理解。这使笔者想到“史无前例”时期,张志新烈士被割舌枪决”的情形……

     许多中医治癌专家的经验证明:中药的使用必须打破常规。

     笔者的担心是不是多余的,现在还很难说。商丘的检查官说:治好的和治死的不能抵消,这是法律规定。领导有批示,已经定了性,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都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了,谁还能阻挡不判胡万林的刑?请问可怜可笑可悲可气的商丘个别检察官:起诉、定罪、判刑的根据是法律?还是媒体舆论?是领导批示?

     笔者此时还想到,99年12月22日《天津日报》刊载的一则消息:“据《中国律师报》的报道,南京市著名老中医、今年72岁的肝胆结石专家李明堂如果在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不及格,他将失去行医资格—这是今年11月20日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幕真实情景。”胡万林经民间“高人”的指导,在继承中华古典医学精髓的基础上,独创的“运动疗法”问世才六年时间,一个新生事物被人们认识、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一段时间被怀疑、批评是正常的。哥白尼的“日心说”多少年后才被科学接受?野人、雪人、外星人是否存在至今尚无定论!霍金教授认为:近四十年来,物理学界没有重大突破。对宇宙起源、宇宙是无限扩张还是不断收缩的这样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众说纷纭,仍无定论!人类对地球上现存在黑猩猩、大猩猩、猩猩和长臂猿四种大型高等灵长类动物的认识,都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如黑猩猩从1613年西班牙士兵巴特尔亲眼目睹,到1835年正式认定它的存在,用了222年时间,大猩猩和长臂猿被人们认识和了解的过程同样长达234年和91年。神农架林区人大副主任、中国科学探险协会珍稀奇异动物考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戴铭认为:“人们对‘野人’的考察还不过20年,这个过程还是很短暂,人们应该在正视‘野人’之谜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科学考察。”坚信野人存在的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刘民壮生前说过:“也许彻底解谜之前‘野人’已被开除‘球籍’,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憾,因而也就成为二十一世纪科学上最大的过失。但愿人们不会为此而遗憾。”

     对于胡万林的“运动疗法”,既然极力抨击者也承认能治好一些疑难病,是否应该不管癌症治愈率是百分之几十,象对待古今中外重大科学发现的态度那样:存疑、科学考察、验证。人们是否应该少一点对不理解的未知事物一概封杀的狂躁,多一点理智,给点时间,哪怕三个月也好?现在个别人恶意把胡万林和李洪志往一快拉,这显然是不正确的。连胡万林的抨击者何祚庥院士也说:“胡和李都属于非法行医现象的典型,他们有相似之处,而他们的不同之处,是李洪志……不仅大肆行医,而且还讲修行。而胡万林只讲行医。”(见99年9月9日大河报新闻周刊)
仲景经方,是中医的根,是中医的灵魂,是中医的生命力所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571

积分

1384 小时

在线时间

高中生

师仲景方证 &

Rank: 3Rank: 3

积分
571
QQ
发表于 2010-4-14 11: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的【指鹿为马】,不知道谁是赵高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14 14: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收钱是事实,否则这人脑子有毛病。他治死人也是事实。
问题是一他不具备行医资格。二是柯有误导百姓的目的。
我善用攻下法,一董事长给我治的一天腹泻22次,他还说我好。
肿瘤得搞,象胡一样胡搞、象柯一样乱吹牛,结果都不好。
但胡的探索精神值得学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3

主题

5502

积分

1667 小时

在线时间

博士生

治外感如将,疗内伤如

Rank: 6Rank: 6

积分
5502
发表于 2010-4-14 15: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十世遗风于2010-04-14 14:45发表的  :
胡收钱是事实,否则这人脑子有毛病。他治死人也是事实。
问题是一他不具备行医资格。二是柯有误导百姓的目的。
我善用攻下法,一董事长给我治的一天腹泻22次,他还说我好。
肿瘤得搞,象胡一样胡搞、象柯一样乱吹牛,结果都不好。
但胡的探索精神值得学习。
.......

兄之观点非常客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9

主题

3641

积分

3230 小时

在线时间

版主

苏方达

Rank: 8Rank: 8

积分
3641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21: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想弄到《胡万林与他的自然大法》和《发现黄帝内经》这两本书好好看看,看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不知道胡的临床治愈率究竟是多少以及经他手死的病人究竟是死于病还是死于药?
仲景经方,是中医的根,是中医的灵魂,是中医的生命力所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9

主题

3641

积分

3230 小时

在线时间

版主

苏方达

Rank: 8Rank: 8

积分
3641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21: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万林是没经过正规医学院校的学习,但我想知道的是,他为什么能有那么大的轰动?究竟他自学过中医吗?究竟他能治病吗?他治好过病吗?他的具体是怎样的一个诊治思路?他给病人服用芒硝嘱托要多喝水是很应该的,再有5年就出狱了,他究竟是怎样一个人?他还活着吗?他的余生会怎样个活法?
仲景经方,是中医的根,是中医的灵魂,是中医的生命力所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捐助本站|小黑屋|手机版|经方医学论坛 ( 苏ICP备05020114号 )|网站地图

GMT+8, 2024-11-22 02:57 , Processed in 0.090595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4-2024 hhjfs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