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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条“不发热”之“不”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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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07: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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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332条:“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张曹说:“不发热者”在《补亡论》卷七中作“若发热者”,则原文当为: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若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332)


查《补亡论》,没有查出此句。


不过,从原文“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来分析,“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与文义不符。因为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不”发热者,热与厥不相应,法不当必愈。必当为“若”发热者,才能与“后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相吻合,即热与厥相应。


在厥多热少的情况下,食以索饼,若发热者,是胃气来复。若为“不”发热者,是厥逆不去,胃气未复,怎能知“胃气尚在”呢?

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热气有余,便为阳邪,阳热灼伤脉络,故“必发痈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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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09: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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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去................................
仲景门墙,平脉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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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7 18: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寒病厥热往复,是正邪交争。厥为寒邪进,热为阳气复。如第342条:“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伤寒病厥少热多者,其病当愈。如第341条:“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者,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必便脓血。”

伤寒病厥热相应者,其病当愈。如第336条:“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

伤寒病厥多热少者,是邪气进,阳气退,其病必不当愈。故“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之“食以索饼,不发热者,必愈”是有问题的。因为“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这是寒邪进,阳气退,所以“不发热者必愈”,与大论所述之理不符。

不发热者必愈,也与“后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不相连接。后日脉之其热续在,就是今天、明天、后天连续三天发热,加上“始发热六日”,是发热九日,与厥九日相应,“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这是自注句。

故以法认为,“食以索饼,不发热者,必愈”,是厥九日,热六日,厥多热少,厥与热不相应,没有必愈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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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06: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胃气尚在的表现是“后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日脉之,其热复不在者,必是除中。
故“除中”的表现是厥利能食而不发热,这也是符合临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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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18: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331.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此条揭示了伤寒病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利必自止;见厥复利的特点。

“334.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此条重申伤寒病厥利发热,利必自止的特点。

故“332.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此条,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以“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与大论反复强调的“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的论述不相符合。厥多热少,其病为进,法当“见厥复利”。且“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厥利能食反不发热,如何见得是“胃气尚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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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9 07: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怎么排除除中?
“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
1、凡厥利者,当不能食。此证厥利,反能食,必当以食以索饼,出现发热,才应是阳气来复,胃气尚在的表现。否则的话,若不发热,本身就是阴邪盛,厥多热少,厥与热不相应,违反了阴阳相应其气乃合的规律。
2、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是担心食以索饼后,不是渐渐出现发热同时持续发热至后日,而是突然发热,且发热又不是持续存在到阴阳相应的时间,而是较快的退去。
所以,胃气尚在的依据,就是食以索饼后,渐渐出现发热且后日其热续在。
“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这是对于胃气尚在,阳气来复的明确解释。
厥利者,是阴邪盛,当不能食。只有在胃气尚在,阳气来复的情况下,才能病愈。而阳气来复的表现,必然是出现发热,抵抗阴邪。而在厥多热少的情况下,厥利能食却不出现发热,这是阳气将绝,以图自救的反应,其结果必定是阳去人亡。
在厥多热少的情况下,厥利能食,而不发热,其厥利必不得停止。厥利能食而发热者,必利止厥回而病愈。
厥多热少,厥利能食,不可能以“食以索饼,不发热者”,判断出胃气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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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07: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下的情况是,“热六日,厥反九日”,当下的情况也就是今天的情况,是厥多热少。所以,“复发热三日”必是“食以索饼”的今天,至后日的三天中发热续在,才能“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也才能“故期之旦日夜半愈”。若是“食以索饼”的当日不发热,而是在三天后才发热,就成了厥12日,仍然是厥多热少,那么“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就对不上号了。
感谢交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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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1 07: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食以索饼后的当日不发热,就是“知胃气尚在”的话,那么“后日脉之,其日续在,故期之旦日夜半愈”,是与哪句话相连接的呢?后日其热续在,才落实了“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的话题。而且“食以索饼”句后,“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应当是突然出现发热而又退去,后日脉之,其热不在。
故“后日脉之,其热续在”,包含了两个意思:一是食以索饼的当日、明日和后日,接连三天发热,并且能食,证明是阳气来复,其病当愈;二是食以索饼后的当日不发热,或者虽然发热,却是“暴热来出而复去”,后日脉之,其热不在者,其厥利能食,就是除中。
食以索饼,不发热,与“恐暴热来出”,不相连接,与“后日脉之,其热续在”,也不相连接,故因此推断,不发热之“不”字有误。也因此认为,“食以索饼,若发热者”,才与后句“恐暴热来出”和“后日脉之,其热续在”相顺接,也与大论的前后论述相符合,也与临床实际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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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 07: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伤寒论,应重视《伤寒论》序中所说的“寻余所集”的重要意义。寻《伤寒论》所集,才能前后贯之,做到认识明确,思想一致。
如:
335.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这是热厥。热厥的表现是: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应是手足厥深的时候其发热亦深,手足厥微的时候其发热亦微,厥深和厥微的程度反应了发热的程度。厥应下之,更明确了此厥是热厥。否则的话,若是寒厥或脏厥,即在厥而肤冷的情况下,不可能以“厥应下之”立法。
353.大汗出,热不去,内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恶寒者,四逆汤主之。
388.吐利汗出,发热恶寒,四肢拘急,手足厥冷者,四逆汤主之。
这是寒厥。寒厥吐利也可以出现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的情况。但是寒厥之发热是表热里寒,是阴阳交争,阳不敌阴,阴盛于内,阳浮于外的假热。故寒厥发热的特点是发热恶寒。寒厥者当与四逆汤温之,绝不能“下之”。
再如225条:“脉浮而迟,表热里寒,下利清谷者,四逆汤主之。”即使是发热不恶寒,但是只要有脉迟和下利清谷证,就是里有寒,治法就应当先温里。
如果象333条那样,“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对于寒厥发热,反用清热剂除其里热,出现厥利能食的情况,就是除中。伤寒脉迟六七日,一定有发热,否则,若是厥而肤冷的情况,医者不可能与黄芩汤。
所以,“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其“厥五日,热亦五日”,应当是在发热的当天,先有厥而后有发热,或手足厥与手足温互见,即在同一天内,先有手足厥,后有发热,或先有手足厥,而后又有手足温。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者,其病当愈;”应当是在发热的四天中,前三天先有发热,而后有厥,即先热后厥,故才有“复热四日”一说。“复热四日”应是倒装句,即第四日复热。“复热四日”,是强调“复热”,故将“复热”倒装于“四日”之前。“复热四日”,应是第四日只有发热而没有手足厥。如果说复热四日,是又发热了四天,那么就理解为,伤寒先发热四天,后厥三天,就是七天了,复热四日,就是十一天了。这样理解的话,那么十一天中,是发热了八天,厥只有三天,厥少热多就不成比例了。因为第336条曰:“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此条是说,厥五日,热亦五日,是厥热相应了,那么设六日当复厥,六日不厥者就应当自愈。
再如第342条曰:“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此条应当是说,厥四日,发热反三日,那么五日当发热,就是厥热相应了。五日不发热反而复厥,当然是阳气退,寒多热少了。
所以,认为“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者,其病当愈;”,是先发热四天,后厥三天,复热四天,是十一天,这样的认识,是不对的。因为发热四天,厥反三天,已经是厥少热多了,那么按照规律,设五日当复厥,不厥者当愈。所以,拿发热八天与厥三天来做对比,证明厥少热多,与大论的前后论述不相符合,也与临床实际不相符合。因为这样的认识,很难在临床上找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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