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2-2-16 12: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唐律疏议·杂律·医合药不如方》“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
【疏】议曰:医师为人合和汤药,其药有君臣、分两,题疏药名,或注冷热迟驶,并针刺等,错误不如本方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以故杀人者,医合徒二年半。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杀伤论。其有杀不至徒二年半者,亦从杀罪减三等,假如误不如本方,杀旧奴婢,徒二年减三等,杖一百之类。伤者,各同过失法。
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因此经方在唐代是不得随意加减的,否则医生和卖药的统统都得治罪。
唐代法律学家张鷟曾编撰《龙筋凤髓判》,作为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传世的最早一部官定判例,其中即载有这样一个案例:“太医令张仲善处方,进药加三味,与古方不同,断绞不伏,云病状合加此味,仰正处分。”太医令是负责医治皇室有病成员的医官,也是国家最高医疗机构太医署的首长。
张仲,旧新唐书均无立传,不过据该案判词可知,张仲至少三代以上从医,且医术高明,所谓“医不三世,不服其药”,更何况是为皇室掌医。就是这样一个高明的医学世家,因在给皇帝配药时加了三味药而没有泥古古方,却要被判罪为绞刑。张仲作为太医令,如何不知“合和御药不如本方”的罪过?其加药三味实为病状需求,故张仲不服判决进行申诉。
那么该案如何为判? 判词在对相关医理、各名医事迹以及以往君主严格按名方治病之事进行阐述后写道:“岂得不遵古法,独任新情,弃俞跗之前规,失仓公之旧轨。若君臣相使,情理或通,若畏恶相刑,科条无舍。进劾断绞,亦合甘从,处方即依,诚为苦屈。刑狱之重,人命所悬,宜更裁决,毋失权衡。”显然,为说明不遵古方的罪过,判词搬出了君臣佐使的理论进行论证,并认为处以绞刑是合法“甘从”,不过考虑到“刑狱之重,人命所悬”,从而对张仲免去绞刑,“宜更裁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