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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特權倫理
•醫療倫理自主「特權」是醫師「權力式的介入醫療環境」,具有影響相關醫療環境之當事人決定或安排醫療程序。
•適當的醫療主權是醫師在病人同意下、或在病人無法表示意見(病人可以表示意見的情況下不得僅以你個人意見為依歸,尤其我也是醫師的情況下,我有權不認同你的判定與處置,並非我自主性的選擇你做為主治醫師的情況下更是如此)的緊急情況下,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前提,根據醫療專業技術為病人治療。
•醫療專業倫理,專業指某種工作需具備專科化的知識與訓練,並遵照其所屬領域之倫理規範提供服務。
法定代理人:
•當病人無法實施自主權或不具條件自我決定權時,必須由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代行病人的決定,法定代理人之認定依民法規定行之(不是你自己說是我親屬就是我親屬,你是幾等親,有權代我行使權利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證實你我之間關係嗎?若沒有而偽造文件則又歸屬刑法範疇)。
•但於緊急情況下(不是你單方面認定,我意識清醒,也是醫師,可拒絕你的認定),若無法取得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醫療人員可基於醫師主權原則,為病人做最適當的專業判斷及處理。
醫療保障權
•醫療之目的在預防與解除疾病、正確診斷、或治療疾病,
•若因醫療目的而導致病人損害、喪失病人自由、或違反法律時(如必須使用禁藥),則應得到法律的保護,不予追究,這是醫師權利。
尊重病人自主權:凡具有特殊醫療行為的檢查,治療、手術、事先應得到病人的同意。(醫療法第64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說明,並簽具同意書後,始得執行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項目。)(你們從未獲得我個人的授權書及同意書卻恣意違反法令,若說有我簽署的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則涉及偽造文件)
病人權利宣言
1981年世界醫學聯盟在里斯本所作成的病人權利宣言,病人應有以下權利:
1.醫療照護平等權的權利。
2.自由選擇醫療方式的權利。
3.自主決定醫療的權利。
4.獲得個人病情資訊的權利。
5.診療秘密被保守的隱私權權利。
6.獲得衛生教育的權利。
7.保有個人醫療尊嚴的權利。
8.獲得宗教協助的權利。(安寧療護)
9.求償權。
10.醫療拒絕權。
希望各位醫師在講述身為醫師的權利及義務並以言論表示自己醫德時,能先遵守法律,因為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連基本法令皆無法遵循,更不用談醫德
奢談醫師權利,卻不遵守法律,假以醫德做為迴護自身的甲衣,如此一來只是由自己的私利為出發點
正如廉恥一文所云: 禮、義,治人之大法;廉、恥,立人之大節。蓋不廉則無所不取(我不是妳們的私人物品,也不屬於妳的,請妳們不要騷擾我),不恥則無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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