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tong162305 于 2017-4-28 20:13 编辑
小病从医 大病从死 不治之症从轻治
中国有句古话,叫“小病从医,大病从死”,我想在这句话的基础上,狗尾续貂一句:“不治之症从轻治”。我这些年研究中医治疗癌症,对“小病从医,大病从死”这句话深有感触。
我曾在新加坡的联合早报上看到过一篇报道,该报道引用了一项医学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人类的人均寿命是延长了,但是延长的那部分,基本都是在痛苦中度过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概莫例外。
我侍奉我自己生病的母亲多年,对她病后的生存质量深有体会。最折磨我母亲的,还不是她的癌症,而是脑溢血后遗症。她在确诊癌症之前,患过脑溢血。
我的母亲因为脑溢血后遗症造成偏身感觉障碍,每天都会觉得自己的一半身体在火炉里烤着一样,阴雨天更严重。我用尽了中西医的手段,我们家人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找过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医生,也没能解决她的痛苦。最有效的手段居然是让她去打牌,打着打着她就忘了。
当然这种遗忘只是暂时的,天气变化时她还是生不如死。有几次,我的母亲跟我说,她想自尽以了结痛苦,作为儿子我当然极力劝阻她。有一次我陪她在河边散步时,母亲甚至哭着对我说,她不想活下去,当时我扑通一声就跪下去求她不要轻生。
如今我自己目睹了很多人与疾病痛苦的抗争后,对生死渐渐看得很淡然。有时回头去想自己的母亲,我倒是觉得当初她脑溢血时,我们全力抢救她未必理智,那会儿她人事不知,走了也就走了,不用再在人世间受这么多的苦。
小病从医,大病从死,不治之症从轻治
在病入膏肓的情况下,我对中医和西医都很失望。无论中西医,对病入膏肓的患者,所能带来的帮助都有限。并且,越是治疗,越是可能给患者带来更多的痛苦。
我个人认为,如果一个患者已经到了不治之症的地步,比如终末期的癌症,或者一些多器官衰竭的重病患者,最好的策略是坦然接受死亡的即将到来,采取从轻治的原则。
如何从轻治呢?就是用一些简单的,对身体损伤较小的治疗方案,适度(注意不是全部)缓解患者的痛苦。对这类患者,追求治疗得十全十美是一个错误的决策,因为要把这类患者治疗得完全没有痛苦,那是违背现实的幻想,抱着这种幻想去治疗,最终肯定要让患者遭受过度治疗带来的痛苦,同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现在经常出入于各大医院或患者的家中,为那些重症患者做临终关怀治疗,的确在少数患者身上发生了令人惊喜的奇迹,大大的延长了他们的寿命,但是这种小概率事件可遇不可求。
多数情况下,只能是缓解患者的部分痛苦,让不能吃饭的患者有了食欲,让疼痛的患者不再疼痛,让受癌热之苦的患者能够不受癌热之苦,适度延长一下他们的生命,改善了他们的生存质量。
我比较害怕接触那些对疗效有过高期望的患者和患者家属,对那些不顾一切的要尽孝者或者那种不理智的患者敬而远之。
我有个老乡,他得了癌症,他把自己的全部家产治没了,然后到处举债,花掉了差不多五百万,然后很悲壮的写出自己的故事,到处募捐。
我说实话,我一分钱都没捐给他。一是因为我确实不宽裕,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是我觉得他太不理智,很自私,不怎么考虑他家人的死活,这个患者在把自己家人拖累得够苦的情况下,没多久便辞世了,无非不过给不良医院送去了大把的钱。
我也曾见过一些完全无望的患者拼命的治疗,希望能够控制住自己身上的癌细胞,他们求生的心情我是很理解的,但是遗憾的是,这样做只会适得其反。
从我个人的经验来看,对治疗价值已经不大的患者,少量用一些药,缓解一下患者的可以缓解的症状,对无法缓解的症状任其维持原状,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意义大多了。
在这个医患纠纷频发的时代,我个人特别的谨慎,并不乐意参与到那种不顾一切的治疗当中去。因为这样的治疗,往往意味着患家花费巨大,最终却人财两空,极易产生医患纠纷。
我在北京,经常见到一些患家几十天或者几个月的时间,花掉几十万到几百万,治疗得越来越差。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现在都有大量的这样的情况。说不好听点,这样的医疗不叫医疗,叫利用人在极端情况下的心理骗钱。
我在医院工作的时候,我的上司对我说,就中国人对待死亡的态度,即便我自己不接受临终患者不顾一切的治疗态度,那些患者还是会换了别的医院和医生,倾家荡产的去治疗,对多数家庭来说,不花到山穷水尽的程度是不会放弃治疗的。他是个商人,希望我能够把这些“生意”揽过来,赚点钱。
我现在阅历比以前丰富了,认识到他所说的是对的,因为经常有些患者被我拒绝过度治疗后,换了别的医生或者医院,倾家荡产的去治疗,最终花了很多钱后,一命呜呼。
但是即便如此,我自己仍然坚持自己的原则,决不去冒这个风险,踩医患纠纷的雷区。我觉得一个理智的医生,应该认识到,踩这样的雷多了,最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杀身之祸。
而一个理智的患者或家属也应该认识到,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归宿,人到了绝境时,顺其自然一些,反而会更好。
|
上一篇:医苑杂谈 十二 “肉食”与“食肉”下一篇:医苑杂谈 卅三 李翰卿医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