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健委在国内冠状肺炎基本结束的五月末,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不知是如何搞出来的,也亏某人想得到:这不是爱中医,这是在坑中医、害中医。
医学,不论是中医,还是西医,都是在不断肯定与否定、再肯定与再否定中发展进步的,根本不存在诋毁、污蔑一说,神农尝百草,治病有效的、治病无效的、有毒的、无毒的都分别标记。如果说某种药草有毒,就是诋毁污蔑,果如此,还能发展中医药吗?中医药也是在继续发展中,不论是出自何种原因,对中医药提出不同看法,都是正常现象,都是可取的作法。“诋毁污蔑”、“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大棒可能会堵塞言路。落得个“万马齐喑究可哀”的悲惨下场。
诋毁污蔑的对象应该是有自我意识的自然人,一门学科、一个物体、甚至一个动物都不可能被污蔑和诋毁,这是基本常识。有人戏称中央电视台总部大楼为“北京大裤衩”。当然也有人誉之为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作。这是审美观的差异,不是诋毁污蔑中央电视台、也不是诋毁污蔑央视台总部大楼。在宣传北京的画册中,经常看到“北京大裤衩”。
诋毁污蔑与中医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硬要凑到一起,就是在帮倒忙。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四条,更是杀气腾腾。与行医的初衷相违背。有必要吗?何苦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