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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医苑杂谈 一九九 诋毁污蔑与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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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22: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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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ng162305 于 2020-6-3 22:32 编辑

医苑杂谈



医苑杂谈  一九九   诋毁污蔑与中医药


    北京市卫健委在国内冠状肺炎基本结束的五月末,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不知是如何搞出来的,也亏某人想得到:这不是爱中医,这是在坑中医、害中医。

    医学,不论是中医,还是西医,都是在不断肯定与否定、再肯定与再否定中发展进步的,根本不存在诋毁、污蔑一说,神农尝百草,治病有效的、治病无效的、有毒的、无毒的都分别标记。如果说某种药草有毒,就是诋毁污蔑,果如此,还能发展中医药吗?中医药也是在继续发展中,不论是出自何种原因,对中医药提出不同看法,都是正常现象,都是可取的作法。“诋毁污蔑”、“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大棒可能会堵塞言路。落得个“万马齐喑究可哀”的悲惨下场。

    诋毁污蔑的对象应该是有自我意识的自然人,一门学科、一个物体、甚至一个动物都不可能被污蔑和诋毁,这是基本常识。有人戏称中央电视台总部大楼为“北京大裤衩”。当然也有人誉之为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作。这是审美观的差异,不是诋毁污蔑中央电视台、也不是诋毁污蔑央视台总部大楼。在宣传北京的画册中,经常看到“北京大裤衩”。

    诋毁污蔑与中医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硬要凑到一起,就是在帮倒忙。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四条,更是杀气腾腾。与行医的初衷相违背。有必要吗?何苦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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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22: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故意的,有组织的,纯系以污蔑为目的的,应该打击。这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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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4 13: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医苑杂谈 一九九 诋毁污蔑与中医药

本帖最后由 tong162305 于 2020-6-4 13:11 编辑
liangxiong 发表于 2020-6-3 22:59
对于故意的,有组织的,纯系以污蔑为目的的,应该打击。这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基本要求。
...

禁止诋毁是最大的诋毁




    #北京拟规定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 要说引发争议,可能言过其实,其实至多引发了一些群嘲而已。

    当然严格来说,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主体上是有问题的。“中医药”这个东西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地位,是无权对他人提起关于“诋毁污蔑”等指控的。而草案中转头求诸于“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这个大筐,执笔者显然也明白其主体身份的尴尬。

    不具人格的东西也可以立法禁止侮辱,譬如我们有国旗法、国歌法、英烈保护法等等,对这些代表了国家尊严的象征事物予以保护。但必须说,这些事物都是特例,到目前为止相关立法都非常稀少。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引领人类的现代科学等,都没有将“禁止诋毁”入法。即便有人说了些偏见的话、反智的话,也只能在道德层面批评或辩论,并不能草率将他拘留。

    当然现代科学也不怕诋毁,谁能靠一张嘴把科学毁掉算他本事。中医药也算一门学问,真的孱弱到需要限制言论来保护的地步,本身已经是非常不自信的体现。

    如果此条例稀里糊涂落地,将来执行上也是很大问题。互联网没有地域,作为北京市的地方性条例,如果外地网友对中医药说三道四,你如何跨省执法?中医药也不单属于北京,地方性条例能否保护整个中医药体系的名誉?一个省市是否具备代表整个中医药的资格?

    再说,怎样的言论算是诋毁污蔑?执法尺度很难把握。譬如常见的网友吐槽:我胃疼吃了什么什么中药,卵用没有……这算不算诋毁?可它就是没生效啊,这很常见,西药也不是都管用,网友也可能会吐槽某某西药不管用,现代医学肯定不会大费周章想把他拘留起来的。爱吃不吃呗,有本事以后别吃西药。

    中医药也该有这样的自信。虽然质疑中医药的人挺多,但忠实拥护者也不少,毕竟延绵千年的基本盘是很广的,还真有不少老同志每年冬天都要吃十盒六味地黄丸进补,得了重病不开刀希望用中药调理,有些年轻人说三道四,其实影响不到他们,基本盘在市场就在,何必起急呢。

    如果说真有必要进行规范保护,国家层面已经在201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何必多此一举。而且草案中不少条文有重复之嫌,譬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条款,几乎是原文照抄,有什么意义呢?

    然而请注意,国家法律此条款之后并没有跟着”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之说法,唯独这一句是新加上的,就很耐人寻味了。如果本条例解释为贯彻法律落地细则的性质,那就要做到忠实不走样,不能借上位法之名义自由发挥。存在的条款可细化,不存在的条款不能乱加,还直接就加到局子里,连“刑事责任”都招呼上了,妄议中医药能惹来刑事责任,国家法律都没这么狠。

    首先,一个地方代表不了属于整个国家的中医药体系,第二你还跟国家的中医药法律不一致。如果各地都这么立法,国家法律的存在还有何意义?

    这是一个专业性的条例,由北京市卫健委、市中医局联合起草,本身也代表了相关部门的法律素质,出现这些基础性的硬伤是不太应该的。目前很多法律博主已经指出其主体资格等方面的问题,简单点评之后还不忘一句揶揄……不仅网友付诸一笑,连法律人都不想认真评价了,岂不是更大的尴尬?

    作者:纸上建筑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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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4 18: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医苑杂谈 一九九 诋毁污蔑与中医药

tong162305 发表于 2020-6-4 13:06
禁止诋毁是最大的诋毁


网络最新段子

“这位老同志看中医了吗?”


“看了,播音员同志,你问这个干什么?”


“如果看了中医,我们念讣告的时候就不能说因病医治无效,说中医无效,会被定寻衅滋事的。”



寻衅滋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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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4 19: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医苑杂谈 一九九 诋毁污蔑与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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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4 21: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立法禁止为纳粹翻案,维护二战的正义性,请问二战有人格吗?但是主要的价值被否定,却会导致生灵涂炭。中医也是这样。这是关于是否讲真话,是否真正尊重千千万万人生命的问题。系统性地说假话,如同邪教,危害严重的,立法打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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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4 21: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医苑杂谈 一九九 诋毁污蔑与中医药

liangxiong 发表于 2020-6-4 21:43
德国立法禁止为纳粹翻案,维护二战的正义性,请问二战有人格吗?但是主要的价值被否定,却会导致生灵涂炭。 ...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禁止诋毁污蔑中医违背法律常识

作者:王平聚律师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原因之一是,该《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违反该项规定,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可能会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草案对诋毁污蔑中医药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表述,严重违背法律常识。

关于中医与西医的争辩是一个宏大复杂的话题。就一般常识而言,彻底否定中医不应该,可能一个人的身体情况和治疗经历不认可中医,但不能由此否定中医的作用。就我个人的经验而言,比如我经常运动,难免各种运动伤,我的体验是治疗运动伤最有用的是针灸。比如在广东嘴巴容易上火,如果买西药消炎补充维生素至少要一个星期,在路边喝两杯二十四味的凉茶两天就好了。所以我认为中医非常有用。但是从医学史的角度看,中国人的寿命是建国后引进西医使用抗生素后大幅度提高的,中医的局限性在鲁迅的文学作品中有生动的描述。今天医学的发展还是以西医为主,从从业人员,院校学科设置,消费金额看,中医都不能与西医相比。因此,以西医为主中医为辅的发展途径是比较可取的。当然,对中医西医作用大小的体验,受制于每个人不同的知识水平和人生经验。

近年来,中医中药在舆论上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质疑。质疑首先是来自知识界用中西医对比的方式论述中医不符合科学。西医用细胞、组织、分子药理等科学范式建立起来的理论能经受实验室的同一条件同一结果的检验。中医用寒热湿燥阴阳五行理论进行的个体分析无法符合同一条件同一结果的实验检验标准。然而,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并不是只有实验科学一个工具。不符合实验科学不等于就是错误和荒谬,中医中药本质上是经验科学,通过长期历史检验的某种药某种方法对某种疾病的治疗作用依然是无法否定的。

对中医药的另一个重要的质疑是很多人的个人体验认为中医药没有什么用。中药的作用在近几十年里确实大大降低了,为什么呢?笔者的家乡是中国有名的中药种植基地。每到春天,漫山遍野形形色色的芍药花已经成为旅游景点。但这种基于现代农业技术大规模使用化肥种植的中药的药效怎们能与野生中药的药效相比。两三年就种出的人参怎们能和千年几百年的野山参比。野生的天麻是扁的,人工种的是圆的,味道都很不同,怎们能指望有太大的药效。

因此,如何发展中医中药是国家医药事业的一个难题。

国家和个别地方支持发展中医药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立法禁止诋毁污蔑中医药确是严重违背法律常识的。

从辞源学角度,污蔑的词义是指,捏造事实败坏别人的名誉,诋毁的含义多指恶意毁谤、破坏他人的名誉。无论从辞源学还是法学意义上,污蔑、诋毁所指向的对象,均是有人格权的主体,即人或者单位机构。那中医药,在法律上显然不能成为诋毁、污蔑的对象。我到中医院看病吃药最后一点效果没有,吃西药吃好了,我回家大骂中医就构成违法犯罪了吗?显然是荒唐的,立法者为保护民众健康,禁止诋毁污蔑中医,那更应该禁止诋毁污蔑西医啊!

再者,在立法权限上,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公安机关也不能仅仅根据该《条例》进行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追责。 如果这份草案得以通过,即实质性地扩大了寻衅滋事的打击范围,严重违反《立法法》。一个北京市卫健委哪怕是北京市政府,都无权制定和解释刑法规则。
对任何学科任何事物都应该允许百家争鸣式的批评,批评才能促进进步。

对一个事物禁止负面评价既不符合立法宗旨,也不符合立法技术,更不符合执法的操作性要求。因此禁止诋毁污蔑中医药的立法是违背法律和生活常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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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4 23: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医苑杂谈 一九九 诋毁污蔑与中医药

本帖最后由 小魚仙子 于 2020-6-4 23:48 编辑



                     仙 子  如  是  觀
兩利比較應取其重,兩害比較應取其輕。
不要以小善而不為,不要以小惡而為之。

有時,批評是好事,批評可以令人改善。
有時,提醒是好事,提醒可以救人一命。

言語可以辱人或傷人,言語也可以救人。
文章可以辱人或傷人,文章也可以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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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医苑杂谈 一九九 诋毁污蔑与中医药

tong162305 发表于 2020-6-4 21:53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禁止诋毁污蔑中医违背法律常识

作者:王平聚律师

中间肯定有一些进退。但这是一个大道理和小道理的关系问题。为什么不能有为纳粹翻案的言论自由?不能有恐怖主义的言论自由?这就是巩固共识。法律也一直是在以强制的方式肯定和巩固共识。所以从法学角度没什么大问题,有些人想不通而已。当然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真要立法,认定,执法过程一定很敏感,很复杂,这个可以预料。如何成熟地运作,是个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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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不是一个纯言论自由的范畴,第一它涉及社会安全,第二它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正误可以检验,不是全凭一张嘴就可以定夺的。有客观标准的东西你言论自由个什么?投票通过相对论?这种情况下自由思想其实没意义。要不要继续讨论强奸有没有益处?讨论纵火的好处?这样的言论自由已经被法定的共识屏蔽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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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01: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魚仙子 于 2020-6-5 02:12 编辑

看來,許多中醫老師和學生,不再來論壇發帖子,
是因為他們受到了,中醫藥條例的約束和限制了⋯⋯
這樣,真是「未見其利,先見其害」呀!

如果,中醫們都不敢把真經驗、好經驗、壞經驗說出來。
那麼,學生們就沒有機會,遇到「明師的點撥」。
難怪,學生們好像「盲人摸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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