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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
现对《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作如下补充规
定:
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报名参加各类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
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参加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前人学的非在职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
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人学的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
(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和现代远程教育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的学历依据。
三、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中医、
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藏医医疗、维医医疗、蒙医医疗学历除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
名的学历依据。
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规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就读于经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
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四、《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8)项“2004年1月1日
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
的。”修改为:“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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