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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伤寒论,应重视《伤寒论》序中所说的“寻余所集”的重要意义。寻《伤寒论》所集,才能前后贯之,做到认识明确,思想一致。
如:
335.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这是热厥。热厥的表现是: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应是手足厥深的时候其发热亦深,手足厥微的时候其发热亦微,厥深和厥微的程度反应了发热的程度。厥应下之,更明确了此厥是热厥。否则的话,若是寒厥或脏厥,即在厥而肤冷的情况下,不可能以“厥应下之”立法。
353.大汗出,热不去,内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恶寒者,四逆汤主之。
388.吐利汗出,发热恶寒,四肢拘急,手足厥冷者,四逆汤主之。
这是寒厥。寒厥吐利也可以出现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的情况。但是寒厥之发热是表热里寒,是阴阳交争,阳不敌阴,阴盛于内,阳浮于外的假热。故寒厥发热的特点是发热恶寒。寒厥者当与四逆汤温之,绝不能“下之”。
再如225条:“脉浮而迟,表热里寒,下利清谷者,四逆汤主之。”即使是发热不恶寒,但是只要有脉迟和下利清谷证,就是里有寒,治法就应当先温里。
如果象333条那样,“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对于寒厥发热,反用清热剂除其里热,出现厥利能食的情况,就是除中。伤寒脉迟六七日,一定有发热,否则,若是厥而肤冷的情况,医者不可能与黄芩汤。
所以,“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其“厥五日,热亦五日”,应当是在发热的当天,先有厥而后有发热,或手足厥与手足温互见,即在同一天内,先有手足厥,后有发热,或先有手足厥,而后又有手足温。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者,其病当愈;”应当是在发热的四天中,前三天先有发热,而后有厥,即先热后厥,故才有“复热四日”一说。“复热四日”应是倒装句,即第四日复热。“复热四日”,是强调“复热”,故将“复热”倒装于“四日”之前。“复热四日”,应是第四日只有发热而没有手足厥。如果说复热四日,是又发热了四天,那么就理解为,伤寒先发热四天,后厥三天,就是七天了,复热四日,就是十一天了。这样理解的话,那么十一天中,是发热了八天,厥只有三天,厥少热多就不成比例了。因为第336条曰:“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此条是说,厥五日,热亦五日,是厥热相应了,那么设六日当复厥,六日不厥者就应当自愈。
再如第342条曰:“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此条应当是说,厥四日,发热反三日,那么五日当发热,就是厥热相应了。五日不发热反而复厥,当然是阳气退,寒多热少了。
所以,认为“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者,其病当愈;”,是先发热四天,后厥三天,复热四天,是十一天,这样的认识,是不对的。因为发热四天,厥反三天,已经是厥少热多了,那么按照规律,设五日当复厥,不厥者当愈。所以,拿发热八天与厥三天来做对比,证明厥少热多,与大论的前后论述不相符合,也与临床实际不相符合。因为这样的认识,很难在临床上找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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