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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医家,特别是现代医家,在对《伤寒论》的研习中,有人随意指责经典错误。其实经典中的个别错误,用经典中的原文就能纠错。例如332条:“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此条“不发热者”之“不”,恐为误抄。因为不发热者,是厥多热少,厥多热少者为阴邪没有消退,怎能必愈呢?当为“若”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胃气尚在者,则能将入胃之素饼消化吸收而变为热能,手足厥冷必然变为手足发热,手足发热为阳气胜,阴邪退,故知胃气尚在。恐突然发热而复热去也。手足厥冷突然变为手足发热,就是“暴热来出”。“暴热来出”若不能持续发热,就不是“热与厥相应”,而是厥多热少。厥多热少而下利者,法当不能食,此厥利而反能食,则为除中,故曰“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暴热来出而复去者,是残阳暴出,必热去人亡。
“后日脉之,其热续在者”证明是手热续在,因为“脉之”是按脉在手腕上,感觉到手热续在。后日脉之,是指“食以索饼”的后日脉之,其热持续存在者,可预期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是九日其中的前六日本为手足先发热而后手足厥冷,九日其中的后三日手足但厥冷而不复发热。九日食以索饼后,又有三日手足持续发热而不厥,合并前六日手足先发热,亦为九日,热与厥相应,故期之后日的第二日夜半愈。后日的第二日夜半愈,则是手足发热比手足厥冷多一日,如341条曰:“厥少热多者,其病当愈。”故曰:“后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
“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是说在九天的时间里,前六天本来是手足先发热而后手足厥冷,第七、八、九天是手足厥冷不退,故曰“厥反九日”。也就是说,按照前六日先发热而后厥的规律,第七、八、九日,也应该先发热而后厥。然而第七、八、九日反而出现了连续厥逆、厥逆不退的情况,故曰“厥反九日”。“厥反九日”之“反”字,是与“本发热六日”之“本”字前后呼应的,若不是这样的话,那么“本”字与“反”字,在这里就没有意义了。“复发热三日”,是说在第十、十一、十二日,也就是九日以后的三日复发热而没有复厥,那么这第十、十一、十二日的三日,与前六日相加,亦为九日。也就是说,在这十二日里,前六日是手足先发热而后手足厥冷,第七、八、九日是手足厥冷不退,那么九日之中是手足厥冷比手足发热多了三日。第十、十一、十二日是但热不厥,这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而这个九日是手足发热比手足厥冷多了三日。那么在这十二日里,前后相比,热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旦日夜半,是十二日的旦日夜半,也就是十三日夜半,这是手足发热比手足厥冷多了一日。经曰:“厥少热多者,其病当愈。”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这个情况是,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那么食以索饼,不发热者,就是厥九日,热六日,厥比热多三日,这是厥多热少,是“阳气退,其病为进”。不发热者必为其病为进,其病为进才会有阴寒下利,也就是“厥反九日而利”。那么不发热者怎么会“必愈”呢?“食以索饼”的“后日脉之,其热续在”,也说明了是在食以索饼之日发热,后日脉之其热续在,故知胃气尚在,必愈。
由此条“胃气尚在”则手足发热,可知阳明证必无手足厥,因为阳明证为胃气实热。假如用其他著述来否定《伤寒论》的某些条文,就有不尊重经典之嫌。特别是,自己没有见过,就说是《伤寒论》错了,这种态度更是不尊重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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