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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中医老薛    时间: 2009-10-29 14:55
标题: 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
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隋笑飞  黄小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拟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作者: r109    时间: 2009-10-29 19:30
好消息,赞一个!
作者: 崇景    时间: 2009-10-29 20:18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是指当时的整个医疗界的水平还是治疗团队的水平还是个别医生的水平?

会不会被当作推卸责任的借口呢?------对不起,我的医疗水平如此,用错了药,表示道歉。
作者: ycg640311    时间: 2009-10-29 21:11

作者: 师戒    时间: 2009-10-30 16:46
风气、环境坏了,很难恢复了
作者: 龙志勇    时间: 2009-11-1 11:57
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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